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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法规体系正在形成 已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八百多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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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国公安法规体系正在形成
已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八百多项
本报讯 记者毛磊从公安部获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已进入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据了解,从1979年到1986年间,经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的与公安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有:逮捕拘留条例、国籍法、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7项;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有57项。此外,公安部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800多件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也就公安工作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连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制定的现仍有效的公安法规,目前公安工作在主要的、基本的方面大体上已做到有法可依。
建国30多年来,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制定、颁布了大量公安法规。这些法规涉及面广,门类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从1983年开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安部对建国以来至1985年底的全国性公安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公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896件,其中继续有效的894件,占47.15%;需要修改的35件,占1.9%;应当废止的(包括已经废止和自行失效的)966件,占50.95%。
全面改革、开放、搞活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对于旅店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集会游行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及早制定新的法规。同时原有的一些公安法规如人民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城市交通规则、边防检查条例等,大多是五十年代制定的,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亟需修订。目前公安部门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公安立法工作,以便使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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