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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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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7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刘桐林 李蓬 陆凤玲 王伦
简要回顾
八年来,企业改革的发展过程,可概括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0年的企业扩权试点。
1978年10月,首先从四川省少数企业试点开始,随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各地,由点到面迅速展开。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等五个文件,为放权、让利、搞活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到1980年底止,扩权试点企业已发展到6600个,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产值的60%、利润的70%。经过这一阶段的试点,企业开始有了部分计划、销售、资金使用、中层干部任免等权利,开始从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向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转变。但是,由于当时各个方面的改革未能配套进行,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权利并没有完全落实,影响了第一阶段扩权改革的效果。
第二阶段,1981年至1982年试行经济责任制。
1981年夏,各地为了落实财政上缴任务,在扩权试点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试行利润包干。这种办法任务明确,考核简单,企业在完成包干任务后可获得超收利润的大部分,因而迅速推广到36000个工业企业。当时实行的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次有益探索,较之企业扩权试点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出现了国家集中的财力过少,资金过于分散的情况。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在全国范围内,于1983年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第三阶段,1983年至1986年实行利改税。
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办法》,开始实行税利并存的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即第二步利改税。按照当时的设想,是要通过这一改革,把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税收杠杆缓解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摆脱“条块”对企业的行政束缚。三年来,两步利改税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企业创利大部分上交国家,并有鞭打快牛现象,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影响大中型企业自筹经费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阶段,从1986年底开始进入了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深化企业改革的新阶段。
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今年3月,紫阳同志在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的改革重点要放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目前,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展较快,成效日益显著。
回顾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可以清楚地看到:
一、企业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渐进过程。根据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蓝图的总体要求,企业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改革从扩权到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正在一步步向这个目标迈进。
二、企业改革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关系。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新增收入中留有相当的比例,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多创多收的积极性。
三、企业改革要内外结合,注意同步配套。从企业内部来说,就是要把改革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保证改革措施的落实。从企业外部来说,要坚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宏观改革措施要同步配套。
四、企业经营形式的改革应当不拘一格,不搞一刀切。我国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各异,企业改革只能从实际出发,不能拘于一种形式。
五、企业改革要经过试点而后推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改革涉及面很广,情况非常复杂,每一步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应当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承包经营的重要作用
第一,承包经营有利于兼顾利润的增长和资产的增殖。
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十分艰巨,但由于实际留利水平很低,资金严重短缺,无力进行改造。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承包经营的优越性就在于不仅保证国家财政稳定增收,而且能促使企业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利润与留利的增长,从而有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盈利不断增加和企业资产逐步增殖的良性循环。
第二,承包经营有利于促使企业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
过去,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靠国家无偿拨款。这种管理体制所诱发的“投资饥饿症”几乎成了一种顽症。承包经营后,投资主体转换,企业改造所需资金要靠自己筹集,投资效果全由自己负责。企业必须精心规划,精打细算,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精耕细作”,在内涵扩大再生产上下功夫。同时,企业还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以优质的产品、精湛的技术、良好的声誉同其他单位发展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协作;可以组成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讲求规模经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这样,企业就向经营集约化迈出了一大步。
第三,承包经营有利于促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换。
承包经营后,企业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抵制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企业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受到经过公证的承包合同的制约。
企业承包经营以后,势必要求政府机构的职能相应转变。主管部门应当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综合部门应当主要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这就可以加快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向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进程。
第四,承包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发展。
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是市场体系形成的基础,它的实质是要创造市场交换的真正主体。承包经营以其政策透明度高的特点,可使企业经营目标明确。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风险,促使企业必须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推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求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对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第五,承包经营可以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深化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增产节约运动只有同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才能落到实处。承包经营是实现这两者有机结合的好形式。企业要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要获得更多的留利,力求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多产出,就必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许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就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大家都承认,企业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但是,怎样把这个潜力挖掘出来?承包经营回答了这个问题,它确实是现阶段挖掘企业潜力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
第六,承包经营有利于造就大批企业家,发扬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
承包经营要求经营者具有较高的利用市场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也为经营者提供了锻炼提高的条件。几年来的承包试点,造就了一大批有事业心、有开创精神、有战略头脑、有经营决策和组织管理能力的社会主义企业家。
承包经营的企业通过层层责权利结合,可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体,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承包经营实行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三兼顾,职工能够从承包经营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从而增强职工的全局观念、进取观念和开拓观念,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思想和素质,使职工能够当好家、作好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
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企业新增资产的所有权问题,为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奠定物质基础。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承包经营正是建立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之上。企业在承包过程中,用所留利润的大部分(一般是60%到7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再投入,这部分新增资产的所有权应当怎样体现呢?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三:一是全归国家;二是全归企业;三是小部分归企业,大部分归国家。三种方案各有利弊,似乎第三方案比较可行,它既能体现两权分离的原则,又能使企业留有小部分资产,使其有条件逐步走上真正的自负盈亏。因此,在承包期满以后,应当重新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是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并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按一定比例,把大部分新增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作为重新核定基数的依据,同时又要留一小部分新增资产归企业所有,以便当企业以后承包出现亏损时,能够用这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或补偿,从而解决既包盈也包亏的实际问题。
第二,正确处理企业承包和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化之间的关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益。
一些同志认为,承包经营会导致企业只追求本企业的利润,不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益和经济结构合理化。其实,承包与结构合理化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不光有微观放开搞活的一面,还有宏观上加强管理的一面。国家既要在签订承包合同中,根据结构合理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引导企业的经营,又要充分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杠杆,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企业经济活动。对于那些市场急需而利润很低的产品,应当通过调整价格,使企业有利可图;对于那些资源稀缺而利润较高的产品,必要时可以根据资源情况限制生产;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而价格暂时不能调整的产品,可以给予优惠条件,等等。总之,越是放开,越要加强宏观管理,使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的要求。
第三,正确处理承包经营与企业行为合理化之间的关系。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以后,作为自主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必然会产生相对独立的行为。如何引导企业行为合理化,是承包经营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可以把企业行为分解成几个不同系统的行为,通过相适应的指标进行适当的引导与调整。如通过各种市场信息,调整企业的生产行为;通过可行性研究和审批程序,调整企业的投资行为;通过把上交利税和工资总额挂钩,调整企业的分配行为,等等,从而使企业行为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
第四,正确处理企业承包经营与外部环境变化的关系。
企业承包经营一般一定几年,在承包期内,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如价格、利率、汇率、全社会的工资水平等等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承包基数以及其他承包指标,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尽可能妥善处理。首先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各企业的历史发展情况和市场预测,在定基数和其他指标时,考虑以上各种变化因素的影响与解决的办法。例如价格变化因素,可以通过价格变化指数与基数变化指数挂钩,解决价格变化对基数的影响。其次,对于一些在签约时未考虑到的变化因素,原则上应当由承包企业承担,因为承包经营本身就包含着要承担风险。如确因外部条件变化过大,经有关方面论证,企业的确无法完全承担的,可以由国家承担一部分。但是随着承包经营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应尽量减少。同时,还应当在推行承包经营过程中,不断促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完善,逐步引导承包经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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