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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国政府在京互换备忘录 确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六次会议双方达成的协议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香港签证身份书继续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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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8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英两国政府在京互换备忘录
确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六次会议双方达成的协议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香港签证身份书继续使用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今天在北京互换备忘录,确认在联合联络小组第六次会议中中英双方就1997年6月30日后香港签证身份书继续使用的安排达成的协议。双方备忘录全文如下:
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收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1987年5月18日关于香港签证身份书的备忘录,并提及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有关事项的讨论,现谨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合王国备忘录所提有关问题的立场及理解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四节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允许香港政府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如联合王国备忘录附件所述经过修改的有效期为7年的签证身份书)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可继续使用,直至期满为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香港政府向受条件限制居留香港的人士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如果附有有效的回港签证,持证人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仍可凭该签证身份书返回香港;香港政府对不受条件限制居留香港而又不具备领取其他旅行证件资格的人士签发附有加注的签证身份书,该项加注说明在签证身份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返回香港,无须领取签证。
三、根据上文所述,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内所提及的“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理解。
四、中央人民政府将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五、为方便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外出旅行,必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向第三国政府说明,附有有效的回港签证或附有联合王国备忘录第三段所载加注的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在1997年6月30日后可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签证身份书内所提及的“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1987年5月18日于北京
备忘录(译文)
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提及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香港签证身份书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4节的有关规定。大使馆并提及大使馆与外交部于1986年4月11日和11月27日互换备忘录一事。
二、为确保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在临近1997年和1997年之后这段期间外出旅行时不致遇到困难,香港政府在直到1997年6月30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期间内,将继续签发7年有效期的签证身份书。据联合王国政府的理解,该等签证身份书在1997年
6月30日以后可继续使用,直至期满为止。联合王国政府亦理解到香港政府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内所提及的“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政府向受条件限制居留香港的人士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如果附有有效的回港签证,持证人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仍可凭该签证身份书返回香港。香港政府对不受条件限制居留香港而又不具备领取其他旅行证件资格的人士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将附有下述加注,使持证人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可返
回香港:
“在本签证身份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可返回香港,无须领取签证。”
四、联合王国政府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的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五、为使1997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签证身份书在该日后适于使用,联合王国政府将按附件所列细节修改现行的签证身份书。
六、联合王国政府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必要时将向第三国政府说明,附有有效的回港签证或附有如上文第三段所述加注的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在1997年6月30日后可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该等签证身份书所提及的“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后将被认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1987年5月18日于北京
附件:
对签证身份书式样的修改
现时通用的签证身份书将作下述修改:
(一)封面内页:
(A)删去首段内“香港之临时居民”等字眼;
(B)在第一段之后加入下列新段:
除非本身份书第4页载有下列加注,否则本身份书必须盖注有效之回港签证,持有人才会获准返回香港:“在本签证身份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可返回本港,无须领取签证。”
(C)删去第二段的第二句,即删去“本身份书于持有人返回香港时,如未经盖注回港签证者,即属无效”部分;
(2)第3页:把“世界各国”改为“世界各地”;
(3)第4页及第6页至第44页:以另一防止伪冒的设计代替原有的徽号印章;
(4)封底内页:
(A)删去注3,即签证身份书持有人拟重返香港时,必须于离港前申请领取回港签证的注明;
(B)删去注4,即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并不享有受英国领事保护的权利的注明;
(C)把注5第二句,即有关签证身份书持有人在遗失签证身份书时所应办的手续一段中的“或就近之英国高级专员公署或领事馆”等字眼删去;
(5)除去签发证件人员所盖印章内的所有殖民地标志,例如徽号;
(6)加入其他因行政上的理由而须作出的修改,包括第5页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改为“香港身份证号码/香港出生证明书号码”;加上一项附注,说明该身份证明书所包括的儿童只能在该证件的主要持有人陪同下往外地旅行;及加上一项警告性的附注,指出非法把证件转让与他人属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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