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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改税基础上推行企业承包——三论承包经营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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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8
第1版(要闻)
专栏:

在利改税基础上推行企业承包
——三论承包经营责任制
本报评论员
目前,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正在各地广泛实行。当前的企业承包工作是在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要特别注意摆正企业承包同完成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
几年来,在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上,先后试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利改税等办法。实践证明,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基本上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通过税法的形式,稳定了国家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当然,仅仅通过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还不可能彻底完善我国税收体制。实行利改税以后,一部分企业所创造的利润除交纳所得税以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还需要通过调节税上缴国家。而调节税率因企业而异:创利多的企业,税率高,国家拿走多,企业留的少。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鞭打快牛”,不利于奖掖先进,鞭策落后,影响企业进一步挖掘潜力。
当前,由于价格体系还未完全理顺,其他改革一时尚难配套,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企业可以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在完成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做到创利多,留利多;创利少,留利少;不创利或者亏损的,自负盈亏。这种鼓励先进的做法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的巨大潜力。
我们现在所推行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与1983年前后的企业承包有所不同。那时还未进行利改税改革,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通过
“利润分成,递增包干”的形式确定的。现在的承包是企业在完成所得税以后的“留利承包”,可以说是更高层次的一种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目的是为了释放企业的能量。
按期交纳企业所得税,今后仍然是处理国家同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切不可把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同利改税对立起来,不能取消所得税,更不能把所得税也当作利润指标一同包下去。搞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最终仍要通过完善税收体制,规范化地解决好国家同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因此,各地、各部门在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需注意为今后规范化的改革作好衔接准备。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各地在试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搞税收包干。”对于这个原则决不可动摇。否则,刚刚实行了利改税,接着又回过头去搞“税改利”,造成不必要的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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