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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评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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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19
第1版(要闻)
专栏:

关于征集评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启事
(1987年5月20日)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区旗和区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对区旗、区徽的式样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集思广益,做好这项工作,特广泛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图案,以供评选。办法如下:
征稿时间:自登报之日起至1988年3月31日止。
作品内容:作品应能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特点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形式庄严美观。
投稿办法:全国人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香港其他居民均可应征投稿。应征者每人最多报区旗、区徽图案各一件。来稿一概不退。所有图案版权归国家所有。来稿请用40厘米×40厘米的标准绘图纸绘制,着色并附图案说明。同时请用另纸以正楷字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详细通讯地址以及联系电话。挂号邮寄时请注意包装,防止水污,以免损坏。
收稿地址:挂号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邮政信箱807号)。在香港地区,本委员会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代收。该会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70号连卡佛大厦8楼(香港邮政总局信箱138号)。
评选办法:由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5名,聘请专家6名(内地、香港专家各3名),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不得应征投稿。评选委员会于1988年第二季度通过编号密封的方式从应征图案中评选出初选的区旗、区徽图案各26件,在香港和全国各地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再于1988年第四季度通过编号密封的方式进一步从初选图案中评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6件,作为复选图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可对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复选图案提出修改意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复选图案中选出区旗、区徽图案各一件,作为正式报批图案(草案),于1988年底连同基本法草案一起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最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定。
奖励办法:本委员会将对入选图案的应征投稿人给予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和荣誉奖(20名),并对未入选的优秀图案的应征投稿人若干名发给纪念奖状,以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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