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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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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2
第1版(要闻)
专栏:

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文物走私、盗掘古墓、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接连不断,造成大量历史文物的外流和损毁。特别是去年以来,犯罪案件急剧增多,文物损失更加严重,不仅使祖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有损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当前,全国各界“救救祖国文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海外爱国人士也都在严厉谴责这些犯罪分子背叛国家和民族利益、唯利是图、大发“国宝”财的丑恶行径。严惩犯罪分子,制止文物走私、盗墓活动刻不容缓,非采取紧急措施不可。
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是民族的象征。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历史文物实行妥善、完好的保护管理,体现了国家的强盛和主权的完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有关法令,设置国家文物管理机构,对中国境内的各种文物实行统一的有效的保护管理,结束了珍贵文物被掠夺的历史。30多年来,大量文物古迹得到维修保护,大量地下文物被科学发掘出土,文物事业取得了旧中国无可比拟的巨大成绩。保护文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与破坏文物的行为作斗争。同所有主权国家一样,总有少数民族败类和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令,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择手段地进行文物盗掘和走私活动。对这些犯罪活动心慈手软,迁就姑息,就是对民族和国家的犯罪,就是对历史和子孙的失职。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文物被盗这样严重,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对罪大恶极的犯法分子应该依法严厉打击。
我国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有些地方文物走私、盗墓犯罪活动猖獗,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其主要表现就是一些地方以罚代刑。抓获文物走私、盗墓罪犯,不是根据事实,依法严处,而是罚款了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严惩的不严惩,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助长了侥幸心理,对有关群众也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一种坏的风气,不及时制止,是会传染开来的。有些群众参与走私、盗墓活动是为利欲所驱使,接受走私罪犯的收买和唆使,因不懂法而干了违法的事。应该教育他们懂得: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私自不得掘取。发现地下文物,应上交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者,以盗窃罪依法惩处。尤其是各级干部不但自己应该以身作则,懂法守法,还要教育群众懂法守法,那种认为“东西埋在地下,没有什么用处,挖出来变几个钱花”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决不能对走私、盗墓活动采取姑息、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在健康发展,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极为有利。只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真正严肃执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使文物保护法家喻户晓,双管齐下,才能迅速刹住这股盗掘古墓、走私文物的邪风。否则,我们将愧对祖先,也愧对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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