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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作物保险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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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开展农作物保险之我见
农业生产具有风险大、灾害多、周转慢、获利少、地位高等特点。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广大农民迫切需要有关方面能为他们担当风险,提供保障。因此,农作物保险事业便应运而生。
近几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在一些地方试办了棉花、小麦、水稻、玉米、森林、果树等保险,参加保险面积达1亿多亩。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民经济补偿近1亿元,有力地支援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农民生活的安定,深受灾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但是,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现在也不是已经一帆风顺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在经济上还不富裕,对保险事业又缺乏理解和经验,所以,他们对交几元保险费、可能得到几千元的损失赔款,觉得不可思议,对保险公司的宣传常持怀疑态度。对于自然灾害,他们习惯的对付办法,往往只是希望得到国家的一些补助,以渡灾年。参加保险的意识和愿望,在相当一部分农民来说,还是比较淡薄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过于强调纯保险活动,就显得有些不合国情和民意。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实行地方的、带有合作统筹性质的、定收定支、补偿扶持的形式及节余留在地方的办法开展农作物保险,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具体办法是:
1、以县为单位筹办,由各县人民保险公司协助当地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目前只限定在种植业保险的范围之内。
2、建立县、乡、村各级保险促进组织,以宣传、协助、指导这项工作的进行。建立乡镇保险服务所,承办日常工作。
3、保险公司根据各地灾害发生的机遇和损失程度以及经济状况,提出保险费筹集数额和具体办法。依照以工支农、以副补农、以农养农的精神,农民可承担保险费的1/5到1/2,不足部分由民政、财政、乡镇企业等有关方面予以资助。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的原则兴办这项事业。
4、农作物保险,以保障农民能得到正常年景的六成收获为限。如达不到,由筹集的保险费中给予补足。如果全县受灾损失数额太大,可根据保险费的数额按比例赔付。若在上半年受灾,可预支部分赔款,待秋收后全年统算结赔。这项工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5、在丰收之年或灾情不大的时候,保险费有所节余,可留作保险基金,归地方所有,不得平调或移作它用,以备大灾之年支付赔款。基金如能逐步达到全县的农作物总产值的积累限额时,即可宣布对全县农作物实行免费保险,或象征性收费保险。
6、保险公司在经办这项业务中,如无节余则作为义务办保险。若有节余则按规定提留适当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奖励基金。对保险服务所的劳务费应从严控制,与业务质量挂钩。
7、对节余留作地方的保险基金,可在不影响赔款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以扩大基金,增加农民的间接收益,减轻农民的负担。
这种农作物保险的基本特点是:通过保险的形式,为地方聚集一笔可观的抗灾救灾基金,体现以丰年补歉年。再通过保险的经济手段,将保险费收入科学合理地、充分有效地分配到受灾的农民手中。这样做将可消除行政救济的弊端和农作物保险难以承受的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业务部 王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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