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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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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3
第1版(要闻)
专栏:每周论坛

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曾宪斌 郑晖
把别人的隐私作为谈资加以流布,这种陋习时有所闻。越是名人,其“隐私”的“价值”越高,不但流传于民间,而且见诸报端,甚至被编写成“报告文学”。近来披露的一家杂志对一位著名作家的所谓初恋大肆渲染就是一例。类似的事屡有发生,很值得一议。
所谓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它不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除了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人人心底恐怕都程度不同地有那么一块属于自己的小天地。随意公布他人的隐私,实际上是对人的不尊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隐私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说得更具体: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其中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揭人隐私,使他人的名誉、荣誉受到损害,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即使是犯了错误,乃至犯了罪的公民,这种权利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3条还规定,对于隐私性的民事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国外一些政府禁止传播媒介报道案件中除官方公布的材料之外的材料,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我们有些人打听隐私几乎成了一种嗜好。据说某杂志为了招徕读者,开辟“独家报道”,专门在法院派有常驻人员,当“包打听”,在这家杂志刊登的奇闻怪事中,不时涉及个人隐私,这种做法侵犯公民的权利,有悖于法。
随心所欲地猎取和传播他人隐私,常常会走向添枝加叶,甚至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一步就踏入诽谤、侮辱人的界河。上海有人对某影星私生活捕风捉影,结果被上诉到法庭,赔偿了名誉损失,就是明证。
推究起来,当众把阿Q头上的破毡帽摘下,让其癞疮疤亮相,博得众人粲然一笑,这种恶习,是封建思想轻视人的价值,蔑视人的尊严的一种表现。当然,隐私并非“癞疮疤”,它包含有很广泛的生活内容。鲁迅曾经就名优阮玲玉因“人言可畏”自杀身亡一事写文章批判过这种社会陋习,指出中国的习惯,就是“总爱听人们的丑闻”,对别人的隐私“摇笔即来,不假思索的”。“文化大革命”中强使人们“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就是这种劣根性的又一场表演。如今法制逐步健全,是铲除这种陋习的时候了。
形成尊重公民隐私权的良好风尚,一是普遍教育,使人人懂得应当尊重他人的尊严;二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当人身权利受到侵犯,道义力量不足以制止时,请记住,法律可以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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