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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订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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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4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怎样订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解答
问: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一方按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提供咨询的一方负责?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或解答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就一般决策咨询而言,作为顾问的一方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只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并不参与决策和指导实施。因而它对委托方采纳其建议、意见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提供咨询的一方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那么,它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为了既有利于顾问方大胆地提出建议,又便于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应载明彼此承担的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一般决策咨询的情况处理。
问:什么情况能订技术服务合同?
答:我们所称的技术服务合同有特定的含义:
第一、技术服务仅指咨询服务、技术辅助服务和技术中介服务三种。
第二、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指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订立的技术合同,其目的是为完成特定的专业技术项目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而不是一般生产活动。
问:什么是中介服务合同?中介人能不能直接承包委托人的技术项目,然后将该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答:中介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和介绍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中介人的义务是为委托方疏通渠道、联系业务对象,并促成其与适当的第三方成交。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中介人就研究开发项目以“研究开发方”的身份先与委托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然后,又以“委托方”的身份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将研究开发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在接受转让方委托时,先以“受让方”身份与之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将技术受让过来,然后自己又以“转让方”的身份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通过承包、转包的差价,从中获利。这种一手承包、一手转包的行为,是与中介人的身份不相称的,应当予以制止。
问: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机构或中介人能否将通过中介活动所获得并积累的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转让?
答:中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应当对服务对象忠实守信,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介人不得将通过其特殊地位和中介活动所获得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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