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阅读
  • 0回复

对转让的技术有什么要求——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解答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5-27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对转让的技术有什么要求
——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解答
问:转让的技术是否必须经过鉴定?就未经鉴定的技术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鉴定是我们评价科技成果的制度,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事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工艺,投入大量生产、建设和使用之前要作技术鉴定。这些鉴定是正式投产或申报奖励时必须履行的手续,但并不是技术转让的前提。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容千差万别,彼此要求也不一样,其中还有技术秘密和诀窍,一概要求鉴定,未必可行。应当允许尚未鉴定或者难以鉴定的技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当然,所转让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时,需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和定型的,可以在转让前对技术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转让之后投产之前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鉴定,还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其它评估、试验办法解决。不能认为,未经鉴定的技术是不成熟的技术,更不能以转让的技术未经鉴定为由,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问:尚未完成工业化开发的阶段性成果能不能转让?
答:通过技术市场转让什么样的技术,由买、卖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决定。这也就是说,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技术,仅就工业化开发程度来说,可以是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开发的比较成熟的产品或者工艺技术,也可以是经过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注明实际开发程度,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凡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待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