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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卫生工程局关于改革粪道制度的布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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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04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卫生工程局关于改革粪道制度的布告
查本市原有的粪道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占有制度。封建的粪道主占有市民厕所,自行买卖、租赁、转让或雇工经营,对工人进行残酷的控制和剥削,迫使工人向住户强索月钱、节钱,并在粪干中搀假,操纵粪价,影响农业生产,又到处设置粪坑、粪场,存放粪车,妨害公共卫生。其中有些粪道主,本身即粪阀恶霸,过去勾结日伪和国民党反动势力,欺压中小粪商,霸占粪道,豢养打手,打骂、逼死、甚至活埋粪业工人,殴打参加爱国运动的学生。北京解放以来,仍蔑视人民政府法令,违犯劳资集体合同,阻止工人参加工会,霸占公厕,抗拒政府迁移粪场的命令,甚或阴谋聚众捣乱,危害社会治安。
为了彻底消灭封建残余和镇压反革命,为了整顿全市公私厕所、粪便管理和改进公共卫生,特决定:
一、废除封建的粪道占有制度,一切粪道和厕所都归卫生工程局管理,任何人不得强占、买卖、租赁、转让。
二、依法惩办有血债或有重大罪行的粪阀恶霸。
三、粪业中的独立劳动者和一般粪商,在严格遵守政府法令、保证居民厕所清洁、按期向政府登记的条件下,仍准继续使用现在所经营的粪道。
四、粪道主出租的粪道,一律由卫生工程局接管,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管理、使用契约。
对于依靠出租粪道维持生活素日又无不法行为的一些贫困老弱的粪道主,在粪道归公后,其生活由政府另予以适当照顾。
五、影响公共卫生的粪场、粪坑,应遵照卫生工程局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迁移。
六、无固定粪道专以偷掏粪便为业的“跑海的”,是一种不正当的职业,应行转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局长罗瑞卿
副局长冯基平
张明河
北京市人民政府卫生工程局局长曹言行
副局长陈明绍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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