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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上 我代表呼吁就外空立法达成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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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0
第7版(国际)
专栏:

  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上
  我代表呼吁就外空立法达成协议
本报联合国6月9日电 记者刘开宸报道:中国代表团团长许光建今天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阐述了中国对外空立法问题的立场,并希望会议通过协商就外空立法达成一致协议。
外空委法律分委会今年3、4月讨论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外空的定义和定界、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等问题时,由于各国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现在,这些问题再次提交委员会讨论。
许光建在发言中指出,“鉴于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存在发生意外核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对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制定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原则,确保外空核动力活动的高度安全,使人类和地球环境免受核辐射的危害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许光建同意发射国对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在发射之前应进行彻底的安全评价。但是,他指出,“这里所说的发射国应指既是发射又是制造核空间物体的国家,而不应指仅仅参与发射,或仅仅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这种空间物体的国家。因为发射国如果不是制造国,就不可能对装载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作出彻底的评价。”
关于外空定义、定界问题,许光建指出,“明确划定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对于确定两个不同空间的法律地位,以便在两个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对维护一个国家的空气空间的安全,是很有必要的。”他建议“由外空委科技分委会审查人造地球卫星轨道的最低高度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外空划界问题的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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