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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讨论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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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1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讨论会综述
1984年6月,沈阳汽车工业公司在全国首次将国营和集体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从那时到现在,全国已有3000多家工业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经营方式由单一形式发展为个人租赁、合伙租赁、集体租赁以及企业租赁4种形式。租赁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沈阳汽车汽油泵厂实行租赁经营后,3年累计实现利润87万元,是这个厂自1965年建厂以来到租赁前19年利润的总和;上缴利税74万元,是租赁前固定资产原值的1.5倍;职工收入由租赁前年平均804元上升到1200元,增长了近50%。
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在取得成果的同时,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前不久,国家机械委员会管理科学研究所、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光明日报》理论部、沈阳市体改委、沈阳汽车工业公司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实践与理论讨论会,对此进行了讨论。
1、租赁经营企业在租赁期间资产增殖应该归谁所有?对这个问题,大家说法不一。有人认为租赁期间资产的增殖是承租者努力的结果,主张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追加的投资部分应归承租者所有;也有人认为追加的投资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应归企业所有;还有人主张追加的投资应归国家所有,认为这样做才能使租赁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会逐渐发生变化。
2、如何看待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对这个问题,许多代表提出了延长租期,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企业的积累指标、技术改造指标、固定资产增殖指标和企业劳动力培训教育以及其它指标等等办法。有些代表对此表示异义,提出应该重新理解租赁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问题。他们认为,从目前看,实行租赁经营的大都是小型企业,受市场调节的因素更多,在承租期内,承租企业全力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投资和经营行为,是合理行为;在承租期外,承租者不再对企业负有责任。
3、如何看待承租者的收入?许多人认为,承租者的管理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管理收益应该高于一般职工的收入。另外,承租者的收入,还有部分是风险收益或按资分配。因为租赁企业一般是亏损或微利企业,经营风险大,承租者还要提供适当的个人财产抵押金。不过,由于目前个人财产有限,大部分承租者还不能负亏。在法律、市场等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承租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亦需进一步考虑。
4、如何完善租赁经营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代表们认为,租赁经营需要制定租赁经营条例,制定破产法、保险法等,保障租赁合同各项内容的兑现。承租企业还需要较充分的市场条件,如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和租赁市场等的开放。在不受直接行政干预的投资机制、用人机制、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的外部环境下,租赁企业才有可能成为较完全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洪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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