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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技术合同法草案 认为已基本成熟 建议人大常委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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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技术合同法草案
  认为已基本成熟 建议人大常委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的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几经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议予以通过。
委员们在审议中一致认为,制定这个法律是十分必要的。马木托夫·库尔班委员说,技术合同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而制定的,对于加速科研成果商品化,用法律手段调节科技方面的各种关系,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胡克实委员认为,技术合同法草案经过修改更为周密了。这个法律草案确定了委托方与开发方、受让方与出让方、要求方与顾问方、服务方等方面的责权利,确定了国家、单位、个人的知识产权与合法利益,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体现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张承先委员指出,技术商品市场是一个新问题。过去科技发明创造基本上是无偿的,极大地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现在技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一方面调动了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调动了生产单位引进、运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所以,制定技术合同法很有必要。
莫文骅委员说,现在有些地方发明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还有的单位相互封锁技术,所以,实施技术合同法,一定会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加速四化建设。
在审议中,一些委员还对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段苏权委员说,技术是生产力,但我们这方面的专利费太低。他建议给发明者以荣誉、奖励外,还应给发明者以命名、重金等优厚的待遇。
苏步青、潘焱、武衡等委员认为,技术合同问题很复杂,许多情况在法中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现在这个草案稍有些繁琐,实施起来恐怕有些困难。陶大镛、黄玉昆等委员认为,要截然划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是相当困难的。因为现代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需要各种各样的设备和仪器,要得到单位和他人的支持和合作,完全靠个人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如果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恐怕不能起到鼓励科技人员的作用。他们建议不论是职务或非职务技术成果,都按照发明者的贡献大小,效益高低,给以合理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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