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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妇女被杀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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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06
第3版()
专栏:

  从妇女被杀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编者按:山东省苍山县潘氏被虐杀案发表于九月一日本报第三版。十月十一日,读者萧子华、王静在本报发表意见,提出潘氏被杀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有关干部应做检讨,公开发表。中共苍山县委书记等的检讨,已于九月十二、十六两日发表于山东大众日报,现略加修改,转载于后。
中共苍山县委书记及苍山县正副县长的检讨
我县一区杨家庄青年妇女潘氏,因要求婚姻自由而惨遭杀害的惊人事件,显然是残存的封建思想和制度向一个争取自由解放的妇女血腥镇压的结果。这样的一个严重问题,严格地说:在一个有了多年的工作基础,经过土地改革等斗争的地区里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为什么竟然发生了呢?检查起来,主要是因为:
一、残存的封建思想、制度,时时刻刻向我们人民民主的新思想新制度进行剧烈的反抗,而在土地改革不彻底、群众发动不充分的地方,这种反抗则更加凶恶残暴与肆无忌惮。一年以来,我县经过土地改革,地主阶级虽已被打倒,但是我们却忽视了更进一步地发动群众,去摧毁残存的封建制度及其思想;相反的,采取了容忍、放任或草率处理的错误态度,实际上纵容了这种反动封建制度。一年以来,除潘氏被害案件外,本县妇女因婚姻不自由而致死的事件,就有五十余起之多,我们多未能及时适当地处理。
二、我们严重地忽视妇女工作,对婚姻法执行不力。不了解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重要标志,不了解实行婚姻法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工作。我们对妇女群众的切身痛苦与要求缺乏足够的关心与支持,对执行婚姻法缺乏经常的全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抗拒婚姻法的非法行为没有严肃对待,客观上纵容了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的继续存在,因而许多惨痛事件仍不断发生。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态度,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
三、各级党、政组织和干部的任务是保证贯彻执行政策、法令。没有正确的思想作风的干部,必然不能正确地执行政策。我们常常谅解或满足于干部的埋头苦干,工作繁忙,满足于所谓一般的“完成任务”,但缺乏对他们进行经常的思想教育与政策教育。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往往迁就姑息。因而,婚姻法虽已颁布了一年之久,而我们县有相当数量的干部还不了解婚姻法的精神。不少的同志还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自觉与不自觉地对抗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客观上作了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帮凶与应声虫。我们采取迁就姑息的错误态度,就纵容了某些思想作风恶劣的干部胡作妄为、违法乱纪、祸害人民,给党与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
总之,我们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领导作风,且表现了政治上的严重的自由主义态度,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这就是造成潘氏事件以及其他妇女自杀被害事件的主要原因。我们除决心接受这一沉痛教训,诚恳接受各方面的批评以外,愿作好如下工作,以保证此类事件的不再发生:
一、以潘氏案件处理为起点,大张旗鼓地展开对婚姻法的宣传,务期家喻户晓。组织讨论,进行新旧婚姻制度的对比教育,批判封建婚姻制度,启发群众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
二、有领导地组织区、乡、村干部学习婚姻法,以保证对婚姻法坚决贯彻与执行。严格规定干部责任,实行按级负责制,切实解决妇女要求政府解决的婚姻问题,力求停止妇女自杀被害事件的继续发生。
三、有计划地组织对封建婚姻制度(如童养媳、重婚、买卖婚姻)的检查,采取坚决主动的措施,分别情况加以处理;对明目张胆地违犯婚姻法的,分别予以应得的处分;对干涉婚姻自由,违法失职的干部,将严明法纪,给以适当的制裁。
四、建立健全的乡调解委员会,对目前急待解决的婚姻纠纷主动调解,对虐待妇女现象主动予以干涉,并负责监督婚姻法的执行。
中共苍山县委书记 刘耀华
苍山县人民政府 县长 李光明
副县长 张作臣
苍山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检讨
我们对于潘氏被害案件的处理,开始是极为草率与不负责任的。四月十七日我们受理此案后,便轻信一区区长走马观花的勘验,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因此,我们仅逮捕了郭玉山、齐宋氏二犯(齐守德逃走,当时未归案),对于其他干涉者即未加追究。在第一次审理中,也只听信了郭、宋二犯的口供,即草率判刑。当时,对于村干部陈永茂、梁富明和潘氏族兄潘敬章的间接杀人罪恶,毫无所知。即对郭玉山是杀人正凶这一点也不了解。五月十七日,我们将该案的第一次判决送呈省人民法院临沂分院复核以后,各地群众纷纷要求追究村干部及其他干涉者的责任,经过了解,我们始将村干部陈永茂、梁富明及潘氏族兄潘敬章逮捕。六月四日齐守德亦被逮捕归案。此时,该案的第一次判决被省人民法院临沂分院驳回,并作了具体指示。在此情况下,又经过省级领导机关及专区有关部门的帮助,我们才详细了解了该案情况,明确认识了该案件的严重意义,于六月十三日重新判决。
以上对该案的处理过程,充分说明我们是高高在上,严重地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对这一残杀妇女的严重案件不进行调查研究,草率判决,这是极为严重的官僚主义。
我们在处理这一案件中所犯的错误,不是偶然的。过去,我们在处理有关婚姻问题的案件中,也曾发生了一些错误。例如:一九五○年七月,一区斜沟村青年妇女解洪兰与孟庆玉恋爱成熟要求结婚,被村长兼中共支部书记杜洪昌吊打干涉。但我们对此抗拒婚姻法、妨害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却轻轻放过,只批准原告结婚,对被告只予批评,令其回村反省了事。事后,群众认为对主要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此轻易处理,太不严肃,建议重新处理。但我们却没有接受这一正确建议。又如:同年十二月,十三区东大埠村中共支部书记邓文贤,干涉寡妇邓张氏再嫁自由,私立法庭,吊打介绍人赵永生。我们也只拘押邓文贤四天,令其悔过,释放了事,未予严肃处理。另外,各区人民政府处理婚姻纠纷颇多偏差,我们也听之任之。对于反对残余的封建主义思想及婚姻制度,贯彻执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斗争经验、工作方法,也从未作过调查、研究、总结和提高;也从未想过如何结合婚姻案件的处理,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对于群众自觉地贯彻执行婚姻法及干涉、违法的典型事例,更从未予以适当的表扬与批判。
为什么我们在处理潘氏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婚姻问题案件中屡犯错误并且不努力贯彻执行婚姻法呢?我们认为:这是我们学习不够和残存的封建思想所造成的结果。由于学习不够,我们就不理解反封建残余斗争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就不理解婚姻自由与妇女解放对于国家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就不理解司法工作者对于占人类二分之一的妇女的解放事业应负的严重责任,更使我们残存的封建思想不可能得到彻底肃清。由于残存着封建思想,我们许多同志还没有树立起新民主主义的婚姻观点,对于反动的封建主义思想、制度、习俗仇视不够,对于新的思想、制度爱护更差,对于妇女痛苦则是漠不关心,甚至歧视妇女解放。因此,往往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站到封建落后的一方面,而作了残余封建思想、制度的维护者。
我们初步认识了我们所以发生错误的思想根源以后,我们讨论了改进办法。首先是今后决心加强理论、政策、法令的学习,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肃清残存的封建思想,并在实际处理当前已有的婚姻案件中学习、锻炼,根除不正确的思想观点。其次,我们将总结这次在处理潘氏案件中的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以进一步运用公审大会、检查贯彻婚姻法代表会议等方式,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再次,我们将切实地建立乡村中的调解工作,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领导调解员加强学习,并通过他们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其真正成为我们的有力助手。另外,我们将建立与健全各种制度,密切上下左右的联系,重视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以改进工作。
苍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心一
苍山县民主妇女联合会的检讨
当婚姻法颁布一年以后的今天,我县还发生了潘氏因不堪虐待请求离婚而惨遭杀害的案件,这与县民主妇女联合会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对婚姻法宣传贯彻不够是分不开的。
一年以来,由于我们的阶级觉悟不高,对妇女的痛苦体贴关怀与重视不够,对婚姻法的宣传便产生了先紧后松,放任自流的偏向。不但没有经常宣传婚姻法,主动向封建婚姻制度的维护者开展斗争,且在许多妇女被虐待自杀事件发生后,也没有及时地建议与协助政府严肃处理,教育妇女群众认识集体的力量,指出争取解放的道路。因之,许多被压迫虐待的妇女,还不相信民主妇女联合会是妇女争取解放的组织,积极地依靠自己的组织。以致许多受压迫的妇女,有的继续容忍不敢斗争,有的则在忍无可忍之后,因得不到支持而自杀。
早在去年秋天,我县一区斜沟村即曾发生党支部书记杜洪昌干涉本村青年婚姻自由,吊打青年妇女的案件。当时政府仅令杜洪昌回村反省了事。显然,这一案件的处理,是极不严肃、极不正确的。民主妇女联合会理应为广大妇女群众负责,提出意见,据理力争,以严肃法纪,教育群众。但我们却漠然视之,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轻易放了过去。这就给新的婚姻制度的树立增加了阻力。这对以后潘氏的被害,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
我们对于干部的教育也非常不够。许多妇女工作干部对婚姻法认识模糊,甚至存有落后封建思想。例如五、六区今年曾发生对一般离婚妇女不给财产的偏向,该区的妇女工作干部不仅没有过问,而且同意这种违法举动。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官僚主义作风的一些主要表现。因为这样,就造成了潘氏以及其他姊妹的自杀或被害。
为了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正确贯彻婚姻法,争取不再发生妇女被虐杀或自杀的事件,我们已对过去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制订了今后改进工作的计划。首先要加强妇女干部的政策教育与阶级教育,使大家自觉地高度地关怀妇女的痛苦。明确认识从动员组织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中有意识地贯彻保护妇女特殊利益、争取从封建残余的束缚下解放广大妇女的方针。要在各种工作中坚持经常地有系统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妇女群众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发挥妇女组织力量,具体帮助受虐待压迫的妇女争取解放,帮助妇女争取婚姻自由,以具体斗争胜利的事实教育妇女群众,使大家相信自己的力量,依靠自己的组织,树立斗争胜利的信心。同时要利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扩大影响教育群众,克服单纯向妇女宣传教育的偏向。
苍山县民主妇女联合会
中共苍山县一区区委的检讨
我区沙窝乡杨家庄潘氏被残杀的事件初发生时,我们对此事件的认识还是极端模糊的,没有认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更没有认识到该案之所以发生与我们的领导作风有密切关系,因而没有引起警惕。所以继潘氏案件之后,又有卞庄朱姓妇女自杀,大官庄王香亭遭丈夫毒打后自杀未遂等事件发生。
大众日报与农村大众报发表了潘氏被害事件的报道,并连续发表了各地读者意见和省妇联的控诉以后,我们又惊慌起来。但还没有从思想上取得正确的认识,只是消极地怕自己要负责任。如区委书记李子平对卞庄齐氏自杀与南芙蓉军属密大嫂自杀两事件,都不敢向报社投稿报道,这暴露了怕自己负责的思想,表现了对党的政治影响置之不顾的自由主义。后来经过省人民检查署检察长起诉,与人民法院对潘氏案件的最后处理和地委通报,才使我们提高了认识。现在检查起来,我们有以下错误:
一、对婚姻法贯彻不力。自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以来,区委从未认真地向干部进行传达、布置执行婚姻法的工作,也未向群众进行普遍宣传。因此,造成了不少村干部违犯婚姻法的现象。如大官庄村党支部委员赵嘉彬,当本村王香亭要求离婚时,便说她作风不好,竟支持男方对她进行吊打。又如刘围子村党支部书记宋朝堂,阻本村朱止憨子的妻子要求离婚。乡支部书记马西祐竟使其不足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结婚。以上问题,证明我区对婚姻法的贯彻非常不够,这主要是由于我们领导无力所造成的。
二、区委平日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采取了自由主义态度,如从未督促区政府党组对婚姻问题的处理总结汇报,也未主动地到区政府搜集婚姻问题的材料。同时区委对平时婚姻问题的处理,也认为无关紧要,无形中助长了政府干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敷衍塞责的态度。因此,潘氏四次到区离婚未被批准,最后造成潘氏被害。对区妇联的领导,我们也一贯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如妇女干部(只一人)刘庆桂,一贯工作消极,再加上因生育前后休养七个多月,妇女工作无法贯彻,而区委并未指定专人代理,使我区妇女工作长期无人过问。
潘氏之死深刻地教育了我们。这一血的教训确实提高了我们的政治警惕性。为了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我们今后对贯彻婚姻法工作准备或已经采取如下措施:
一、为了坚决贯彻婚姻法,现将全区受虐待的妇女、童养媳等进行详细统计,以便掌握具体材料,确定办法。同时各乡已普遍地召开了代表会议(妇女代表会在内),详细讲解与宣传了婚姻法,教育男农民根除封建思想,支持妇女解放;对妇女则说明要自己积极去斗争,争取解放。并强调婚姻法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区乡村三级干部(特别是党员)学习婚姻法,并建立学习测验制度。同时利用小学、民校、宣传员,普遍进行宣传工作。
三、加强妇女部门的领导,健全各级妇女组织,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汇报。同时向妇女组织布置工作,解决妇女问题。坚决支持妇女的正义要求与行动。
四、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区委要及时检查推动这一工作,如发现破坏婚姻政策、干涉婚姻自由者,及时处理,以使婚姻法正确地贯彻到群众中去。
中国共产党苍山县一区委员会
苍山县一区区长的检讨
关于杨家庄潘氏因要求离婚致遭其婆母齐宋氏等杀死一案,我要负重大的责任。潘氏来区公所要求离婚四次,因我个人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对妇女痛苦体贴不到,关心不够,未能站稳人民立场,为妇女解放事业切实负责。自受理该案后虽派通信员传被告四次,但均被村干部欺骗所阻,也未加深究;最后,还是图省事,怕麻烦,便推给乡政府去处理。以致潘氏离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终于被害。想起以上情节,实在感到对不起潘氏,对不起人民,对不起中国共产党。我诚恳接受上级给予的行政上记大过两次的处分。我以后一定好好学习婚姻法,切实地贯彻执行,对妇女的解放问题加倍关心。如再遇离婚案件,一定注意调查了解情况,妥为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苍山县一区区长 曹继彩
苍山县沙窝乡乡长的检讨
潘氏被害事件所以发生,与我的官僚主义作风是分不开的。我除了诚恳地接受上级给予我的行政上记大过一次的处分以外,并作以下检讨:
一区区公所将潘氏要求离婚事件交到乡政府,并责成乡政府传送齐玉(即齐守德)到案,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乡干部接受这个任务不够坚决,马虎敷衍,只到杨家庄与村干部陈永茂、梁富明商议一下,叫齐玉到区政府办理离婚手续。该村村干部陈永茂,梁富明说:“齐玉没在家去修路去了。”我就采取了轻信的态度,也没有到齐玉家,详细查看,以致使潘氏提出的正当的离婚要求,得不到圆满答复,终于被害。这说明我对受苦受虐待的妇女同胞很不关心,表现了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非常缺乏。我今后一定警惕起来,不再犯这种大错误,保证坚决克服官僚作风和不关心妇女疾苦的观点,很好地来贯彻执行婚姻法,使我乡不再有迫害妇女的现象发生。
苍山县沙窝乡乡长 宋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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