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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应受到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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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3
第1版(要闻)
专栏:每周论坛

  消费者权利应受到保护
  米博华
作为消费者,我们常会被一些明显不公道的事情搞得一筹莫展。譬如,你以合格品价格买回2斤鸡蛋,打开一看,十之三四已经变质。你找到副食店去换,常被拒之门外。消费者此举本应是理直气壮的,但又不能不强压气愤而低声下气。即便如此,也难免碰一鼻子灰。奇怪的是,卖方似乎完全不懂出售腐烂变质食物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又譬如,假如你对“实行三包”抱有过高的期望,很可能大失所望。有位同事买了台电冰箱,启动开关后数日不停地制冷,使人担心会不会起火。找到商店,说是修不了,也不管修;找到维修部,说无法更换部件。要退货,没门儿;要修,须千里迢迢抬着冰箱到厂家大卸八块。而路费呢,所费时日呢,概不负责。
对消费者不负责任乃至坑骗的事,要彻底杜绝,短时期内恐怕做不到。问题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消费者不应该处在一种投诉无门,束手无策的境地。因此,我认为,应该把消费者权利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加以保护,这应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种权利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其一,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其二,有权对商品自由选择;其三,有权要求卖方全部实现其承诺;其四,有权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提出批评,乃至要求补偿。这个要求并不高,现在也已经有了保障消费者权利的组织,但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真正付诸实践却很不容易。尤其在商品经济仍不很发达,求略大于供的状况下,困难会更多些。但是,面对消费者的窘状,我们不应听之任之,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对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
比如,想办法改进我们的经营作风,是大有文章可做的。现在广告名不副实的不少,你要对那种天花乱坠的形容词打大大的折扣。有些金牌、银牌产品,也颇多疵漏。粗糙的商品何以能冠以金牌、银牌?如果不是厂方故意弄虚作假,糊弄评奖、验收团,就是发奖牌的时候有欠严格。刊登广告也好,命名优质产品也好,事关千家万户,应当严格把关。又如,搭配商品出售,群众多次提出批评,但一些国营商店仍是我行我素。从事采购工作的同志也许可以提出不无道理的缘由,但纵然你有千条理由,象这种强迫消费者接受质次价高破烂商品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无非是进不来俏货,赚不了大钱,也无非是断了个别经营不善的厂家的生计,但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岂不太损了点吗?这种现象是应当明令禁止的,对违者应采取必要措施。
从长远看,保护消费者权利也是对生产厂家和服务部门的一种爱护。我们越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越对生产厂家或提供服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消费活动,促进其经营管理的改善。反之,一任粗制滥造的产品畅行无阻,对消费者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和单位来说,恐怕只能是都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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