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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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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3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党和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完全正确,要长期坚持和稳定。当前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有关方针政策
本报讯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6月13日就当前控制人口增长、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去年我国人口出生率有所回升。请您谈谈回升的原因好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1986年人口出生率为20.8‰,低于1982年的21.1‰,高于1983至1985年的18.6‰、17.5‰、17.8‰,是近4年来最高的一年。回升的主要原因是育龄妇女和结婚人数增加。据计算,1986年育龄妇女人数比1985年约增加900万。1984年女性初婚人数为797万,1985年增加81万,1986年又递增56万人。其次,照顾农村困难户生两个孩子的数量有所增加。再次,有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长期后进地区的工作面貌改变不大;对如何应付人口生育高峰的到来、对农村计划生育基层工作如何加强、流动人口如何强化管理等思想准备不够,措施不得力;还有在完善和推行生育政策试点经验时,未能按照条件控制住人口增长,致使超计划生育增加。
问:当前控制人口增长的形势如何?
答:当前计划生育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特别在贯彻去年12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来,各地进一步抓紧了工作。但是,当前控制人口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形势是严峻的。我们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得很紧,丝毫也不能放松。今年我国的育龄妇女继续增加,预示着出生人数也将继续增加。同时,在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干部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思想跟不上改革形势的要求,基层组织不健全,一些地方计划外生育数量不少,出生婴儿中的多孩比例全国平均为17.3%;后进面还比较大,全国平均超过30%;晚婚比例逐年下降,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比例上升;对流动人口中超计划生育的现象,多数地方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问:在贯彻计划生育政策中,您认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和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行之有效的,要长期坚持和稳定。目前,关键是在贯彻有关方针政策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继续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出生婴儿中的一孩比例,尤其是在一孩比例和领证比例较低的地方。
二、照顾农村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生育二胎,一定要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扩大。
三、采取思想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严格禁止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条例和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广泛深入地动员青年晚婚晚育。对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包括事实婚姻),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五、在城镇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要坚决执行,不能动摇。
六、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只是同汉族相比,政策要求可适当放宽一些。
七、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按照《公开信》的要求,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开歪口子,对偷取节育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问: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很广,有关方面、部门之间如何加强配合、协作?
答:计划生育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事业。实践证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团体、单位共同努力,才能收到好的成效。过去,许多部门是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多次强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希望各个部门继续把计划生育列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宣传向群众进行新的生育观的教育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教育。在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工作中,希望医药管理、化工、商业等部门加强管理,提高药具质量,改进供应办法。希望卫生部门和科研院、所加强节育和优生咨询、技术服务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各地特别是基层干部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或宣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时,希望能得到政法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出现违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情况严重的地方,希望民政、司法、妇联、工会、共青团能加强对青年、职工、妇女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由农村迁入城镇的个体户以及流动人口,希望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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