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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地 用好地 不准任何人侵占 遵义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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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管好地 用好地 不准任何人侵占
  遵义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
本报讯 今年4月1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谭友强、蒋文才、周继芳三人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不服该县鸭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原告人谭友强、蒋文才、周继芳是遵义县鸭溪镇苏华村村民。这个村有一块80多平方米的集体土地,1980年被村民肖光富侵占耕种。今年2月8日,肖光富将所占的土地私自转让给鸭溪镇居民刘满丽作宅基地。在刘满丽申请审批宅基地的过程中,谭友强、蒋文才、周继芳三人非法占用这块土地建房。2月26日,鸭溪镇人民政府令其停止施工。3月2日镇政府作出责令谭友强、蒋文才、周继芳拆除非法占地新建的房基和围墙的处理决定。谭友强等三人不服,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调查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法庭确认:原告谭友强、蒋文才、周继芳以无住房为由,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鸭溪镇人民政府对谭友强等三人拆除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据此,依法作出维持鸭溪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和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三人负担的判决。同时指明,这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肖光富侵占集体土地并转让给他人作宅基地的行为是非法的,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归集体。判决后,谭友强三人服判,并立即拆除了建筑物。
案件处理后,遵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山钰向旁听人宣讲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群众一致称赞这个判决合法。原告人蒋文才感慨地说:“我虽然输了官司但我心服。集体的土地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村民王天维说:“法院判决合理,我们要管好地,用好地,不准侵占。”鸭溪区委书记钟声芳说:“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制度。这次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对干部也是一次生动的教育。” (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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