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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包经营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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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4
第5版(理论)
专栏:

论承包经营责任制
  佐牧
承包制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试点八年,已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亏损补贴包干、投入产出包干、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多种形式。总的说,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生产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效益较高,国家收入大幅度上升,企业增强了后劲,职工收入显著提高。
承包制象其他企业经营方式一样,也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局限性。应当怎样认识它、掌握它,使承包经营能为下一步改革创造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这里,仅就有关承包制的理论认识和指导方针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近期内还不具备对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革的条件,
需要采取适当的过渡形式
关于承包制,一些同志认为是一种不规范的改革。所谓规范化改革,就是按同一尺度处理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把企业变成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包制则不同。承包的指标和企业的责权利并不是按同一尺度确定,而是从各企业主客观条件出发,采用各不相同的尺度,一个一个企业分别确定的。对高盈利企业,国家要多拿一点;微利企业,国家少拿一点;有的亏损企业,国家还要给予补贴。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还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几年来的实践说明,由于价格体系不合理,市场环境不好,加上缺乏科学的宏观管理,企业缺乏合理的经营机制,等等,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规范化改革,必然会在不同行业和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造成苦乐悬殊。看上去平等,实际上很不平等。所以,需要找出一些过渡的形式,既能使企业有明确的责权利,又能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方面保持一种灵活的调节机制。承包制就是适应这种特殊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企业经营方式。它体现了国家对企业从直接管理为主到间接管理为主的过渡,从统负盈亏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渡。
承包制把上交国家的金额和递增比例用契约形式肯定下来,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企业也有利。过去,企业对国家的上交多而不稳,影响了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实行承包经营,按合同上交以后,剩余的归企业使用,克服了鞭打快牛的弊病,保障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这会激励他们挖掘企业内部的潜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承包制是在各种利益关系不稳定的条件下求得相对稳定的一种办法。承包制柔中有刚,包而不死,遇到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时,还可以对承包指标做相应的变动,在新老体制转换过程中有着特殊的适应性。
对部门承包要进行具体分析。有一些由特殊企业组成的管理部门,承包经营可能发展成为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按部门承包,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把可以分解的指标落实到企业,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冶金部在实行部门承包后,只管计划,在企业之间不搞自有资金的统筹调剂,这是一个较好的做法。这样做,部门的承包不仅不会妨碍企业的进一步改革,而且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程度。但整个来说,在实行部门承包的条件下,如何真正把经营权下放给企业和基层,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和工资与效益挂钩,可能为进
一步改革提供新路标
近年来,铁道部等部门实行了投入产出包干制。国家规定了留利水平和投资要求,由企业加以贯彻。过去,改造老项目或建设新项目,不论项目大小,都由国家决定并由国家花钱。花国家的钱,上面给,下面争,不讲效益。实行承包以后,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己确定,自筹资金上马。企业花自己的钱搞工程,一般都能做到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讲究实效。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投资饥饿症不是不能治理的。关键的问题是要使投资体制合理化,要使投资者的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国当前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的大约40%又会转变成消费基金,如果固定资产的投资控制得好,消费基金也就比较容易控制了。投入产出包干,是走向新的投资体制的先导,对于投资体制以至财政体制改革都有重要意义。
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初期也曾出现过一些弊病。有的行业或企业,由于基数不准,或挂钩内容不当(例如有的部门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时,产值中未剔除涨价因素等等),或管理不严(如将外包工完成的产值也算作本厂职工的产值),形成了职工收入畸高畸低的偏向。但这些弊病都不是承包制固有的,是可以治理的。总的说,实行承包的单位,工资基金的增长控制得比较好。1984年以来,消费基金曾几度失控,但承包挂钩企业工资的增长有一定的制约,领导人也能瞻前顾后,职工因为都有挂钩指标,也很难同其他企业攀比。当然,实行工资同效益挂钩增长,也不是一种规范化的改革。工资改革的方向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报酬形式。承包只是在一定的承包指标的制约下实行自主分配,依然是走向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过渡办法。
三、承包制与租赁制的比较
承包与租赁,都是用合同形式规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形式上有若干相似之处,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应当从概念上加以区别。前一个时期,有的地方把两者混同,称做
“承包租赁制”,是值得研究的。
租赁制与承包制的区别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目前可以明确的至少有以下几点:1、租赁企业实行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进一步分离,经营者必须全面承担经营风险。在承包经营的场合,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只有适当的分离,承包人只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2、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得到全部税后利润,以及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在实行承包经营的场合,承包者不能获得新增固定资产和企业流动资金的所有权。鉴于承包与租赁存在着上述重要区别,承包制比较适用于大中型全民企业,而租赁制则比较适用于一部分全民小型企业和某些小型地方公有制(即大集体)企业。
在试点中,由经营得法的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失利的企业,是新创的一种搞活企业的好形式。例如,石家庄市的全民企业光学仪器厂,从1980年到1985年连续5年亏损。固定资产原值110万元,5年累计亏损却高达68.7万元。1985年底改由该市大型全民企业华北机械厂承租经营。光学仪器厂的领导班子由承租企业挑选和确定,经营风险由承租企业承担,产品方向由承租企业负责调整。光学仪器厂借助于承租厂在人才、技术、管理、信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一年扭亏为盈,到1986年底,实现产值95万元,比上年增长7.6倍,实现利润64万元,当年新增固定资产18万元,职工平均每人增加收入212元。在全民企业之间实行租赁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由企业承包或租赁企业,可能是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拯救和改造后进企业的一种有效办法,值得加以提倡。不仅同一城市的各种企业之间可以试行承包或租赁经营,还可以跨地区和跨部门试行企业之间的承包或租赁经营。
四、提倡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承包制试点已经进行多年,经验说明:提倡照顾大局,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为下一步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应当成为推行承包经营的重要指导思想。
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使原来的上下级关系,变成了商品经济中的平等的伙伴关系,这是走向企业独立经营的可喜的一步。通过承包制保证国家收入的稳定增长,应当是主管部门和企业双方都必须维护的原则。首先,承包的基数应当反映企业实际。北京市等省市的经验是:基数不让步,上交的增长比例要留有余地,鼓励企业多创经济效益。为了使基数和增长比例定得合理,可以采取同行业公议的办法。在定合同前,由同行业代表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评议承包条件,是防止基数及承包条件畸高畸低的一个好办法。我们要力求避免因基数和承包条件不合理而造成职工劳动报酬的悬殊,但不搞平均主义。承包企业通过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使劳动报酬水平有高有低,应该认为是合理的。
其次,在承包企业内部,要恰当地处理企业领导人与职工群众的关系。试点经验说明,大中型企业以集体承包效果最好。首都钢铁公司就没有搞个人承包,而是全体职工通过企业领导班子向国家集体承包,承包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由100多万个具体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由公司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和每一个岗位。全公司人人都有责任指标,不仅层层承包,而且互相协作,互包互保,群策群力,形成了集体优势,使一个现代化大工业企业的生产秩序井然。首钢的经验说明,在承包中既要重视企业家的作用,又要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和积极性。
试点经验还说明,在确定企业领导人的工资报酬水平时,以全厂职工平均水平为基数给企业领导人规定一个工资报酬的增长系数是比较合理的和可行的办法。过去,有的企业用参与利润提成的办法确定企业领导人的工资,造成少数人收入过高,效果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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