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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阪高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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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5
第6版(国际)
专栏:

  日本大阪高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贾潜
编者按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错误判决的消息发表后,本报收到大量读者来信来稿,对日本有关当局公然违反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原则精神的行径表示愤慨。有的来稿还从法理上对日方的错误判决进行了批驳。下面是我国司法部离休干部贾潜同志的来稿。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极为错误的,就国际法和国内法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兹分述于次:
一、大阪高等法院在判决中称,本诉讼是被上诉人指(台湾当局)基于建筑物的所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因此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云云。
如果真是这样,就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来审理,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首先,必须有适合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即所谓当事人的适格。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本国负有义务承认,所谓“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但是,大阪高等法院把一个在法律上已经消灭、不复存在的“中华民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进行审判,就根本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仅此而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即是违法的、不能成立的。其后,大阪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上虽把“中华民国”改为台湾,亦不能改变其判决的违法实质。台湾,是一个地理的名称,在法律上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怎么能对属于整个中国的国有财产主张所有权呢?把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中华民国”改为台湾,与本案房地产注册登记的名称不相符,仍然不能认为其在本案中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二、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称,光华寮不是外交财产和用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财产,即使发生了政府承认的转换,也不能由中国政府继承。这种说法实在荒谬。查光华寮原是前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用公款购置的,后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作为国家财产登记,并一直用于公共利益。光华寮当然就是中国的国家财产。“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已经消灭、不复存在,所有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基于公法关系还是民法关系,当然均应由新政府完全继承,这是法律上当然的解释。既然“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已不存在,在民法上就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上当然也没有当事人的资格,而台湾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在法律上不能作为一个中国的整体来享有中国的国家财产,那么光华寮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又归于何处?岂不成了无主财产?除非企图破坏中日关系,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又有什么道理可以讲得通呢?
三、有人说,在国际实践中,尚未被承认的政府可以被外国法院认定并有诉讼权利。这种主张在光华寮案件上也不能成立。基于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友好条约,所谓
“中华民国”并非尚未被日本承认的新政府,而是已经为日本明确表示撤销承认的前政府残余。尚未承认与撤销承认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大阪高等法院把一个在中日联合声明和和平友好条约上已被日本明确撤销承认,在法律上已经消灭、不复存在的“中华民国”,作为一个尚未被承认的政权来立论,使之死灰复燃,以无为有,混淆视听。
四、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明文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公然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更谈不上对条约的诚实遵守。按照日本宪法规定,此判决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基于以上论述,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对于光华寮案所作判决,不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在政治上给人造成日本国背信弃义、不诚实遵守国际条约的印象,而且在法律上也是严重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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