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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受理银行贷款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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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是否应受理银行贷款纠纷案?编辑同志:
1984年以来,我市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给个体户的300多万元贷款收不回来。原因是这些贷款有的是由于个体户经营不善亏空了,有的是被任意挥霍了,有的是有意拖欠不还。我们认为,这是对国家财产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当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的法院却以“借贷手续正当,没有触犯刑律,我们无能为力”为由拒绝受理。难道国家资财就那样白白地损失吗?
湖南湘潭市 朱芳华 万大鸣朱芳华、万大鸣同志:
一些个体户挥霍、拖欠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国务院于1985年2月28日发布的借贷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这些规定,人民银行、信用社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当事人,可以加收罚息。对因经营亏空或已将贷款挥霍掉、暂时无偿还能力的当事人和有偿还能力而故意拖欠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做出分期偿还的裁决或强制偿还的判决。
拖欠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民事、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除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不能以“没有触犯刑律”为由,拒绝受理。对于拖欠贷款的个体户,银行、信用社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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