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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与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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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8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时间与法律
  徐全利
报载,上海公交公司一辆末班车提前发车一刻钟,造成4名常熟乘客漏乘,他们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裁决,认为购买车票是一种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行为,原告未能乘车,被告一方应负违约责任。于是上海公交公司赔偿4名常熟乘客120元,并承担诉讼费30元。
我为此而拍手称快。普及法律常识,人们知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了,此为值得称快者一。其二,法律是公正的,谁也不能违背。其三,时间观念与法律挂上了钩。那些经常不遵守约定时间的单位和个人,该由此警觉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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