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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这个基础不能动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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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19
第1版(要闻)
专栏:

  家庭经营这个基础不能动摇
  本报评论员
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这段历史,没有任何偏见的人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建立并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这场大变革的强有力的启动器。八年来,它从边远、落后地区大步走向经济发达地带,从少数乡村扩大到全国99%的乡村,由种植业扩展到林、牧、渔、工、商等各个领域,显示出强盛的生命力。可以毫不过分地说,没有它,就不会有农村经济空前活跃的新局面;也不会有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持久安定。否定它,就否定了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果。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改革,人们是可以有并且需要有一个认识和鉴别的过程的。正是遵循这一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许多初期曾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持怀疑态度的同志,在经过几年实践之后,转变了看法,认识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确不是解决温饱的权宜之计,而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农村经济,使之逐步现代化的必由途径和有效措施。只有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讲社会主义原则,才会得出家庭联产承包制“破坏了集体经济基础”这样的结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约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集体经济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公社体制。在以“归大堆”、“无偿平调”手段捏合起来的组织里,农民个人既没有生产自主权,也没有产品支配权;生产“大呼隆”,分配“一抹平”,严重束缚了人的积极性,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这种样式的集体经济,农民早已失去了兴趣。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农民的伟大创造,打破了“吃大锅饭”的旧体制,使农民长期郁积的生产积极性有如江河决堤,迅猛迸发。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改革,使我国农村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结构。现在,广大农村不但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还有全民、集体、个体相互交融的“混合所有制”,以及一定数量的私人企业。实践证明,以往那种连自留地都要当“资本主义尾巴”来割的单一的集体经济结构,缺乏内在活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而允许经济成份的多样化,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国情。打破一味追求公有程度的“集体经济”模式,是对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于国于民都有利。
今天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同合作化前的单干是不能划等号的。因为在现在这样的体制下,家庭经营只是集体经济的经营层次,它依赖于集体的支持,又受到集体的约束,二者互补互促,是紧密联系着的。认为搞了家庭经营就是丢了集体经济,如果不是“左”的、僵化的思想在作怪,至少也是一种误解。
更重要的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最重要的前提。尽管近几年一些村、队的集体财产部分增加不多,有的甚至减少了,但谁也不能否认,农村经济的整体活力大大增强了,社会总财富大大增多了,集体经济的实力总的说也更强大了。特别是作为经济活动基础细胞的农民家庭,经济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不仅有了独立发展商品生产的内在动力,积蓄了一定的力量,而且推动了农村各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兴起,迅速改变了单一经营土地的旧格局。可以断言,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逐步健全、完善,它对农村商品经济必将长期广泛地发挥促进作用。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经验证明,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同世界上所有的事情一样,家庭联产承包制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需要完善,需要提高,需要前进;同时需要巩固稳定。这就需要继续排除那种离开生产力抽象讲社会主义原则的“左”的思想干扰。一方面,我们要向广大农民讲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基本政策,是绝不会轻易改变的,使他们心里踏实;另一方面,则要从农民的需要出发,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扎扎实实地加强对家庭经营的社会化服务。一家一户需要办而又办不好的事,要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帮助来办,或者引导农民自己联合起来办。这样,就可以弥补家庭经营的不足,使之如虎添翼,释放出更大的能量。我们坚持长期稳定又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方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充分发挥家庭联产承包制依然蕴藏着的巨大潜力,促进农村生产力持续、稳步提高。从长远的观点看,前七八年时间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只是一个开端,好戏还在后头。如果认为家庭经营只是一阵子的事,它的能量“一次性释放”后告终,那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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