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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个保护青少年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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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20
第1版(要闻)
专栏:

我国第一个保护青少年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即将实施
本报上海6月20日电 记者萧关根报道:我国第一个保护青少年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今天在上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得到批准,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这个条例是今年4月下旬上海市八届六次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原则通过的,共有58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家庭及公民都有责任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青少年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自我教育的责任。对青少年的保护,应根据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积极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
《条例》规定,要关心、爱护有创造发明或有突出成就的青少年;同时,对女青少年、有生理缺陷的青少年和无人抚养的孤儿等规定了保护措施。《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就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得雇佣中、小学生;不得让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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