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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草案需再作修改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议汇报讨论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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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2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技术合同法草案需再作修改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议汇报讨论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对几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草案再一次提出修改意见。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委员们汇报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讨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科委的领导同志共同作了研究,建议在法律委员会6月15日向联组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修改稿再作以下几点修改: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改稿对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并对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作相应的修改。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并相应将修改稿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不适用本法。”删去。
他说,附带说明,本法中所说的技术,是指工业、农业等各方面的技术,不是只指工业方面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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