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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错误判决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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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09
第3版()
专栏:

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错误判决的检讨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树人
关于我们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的错误判决,经过情形和错误的严重性,已在报上发表。我对报上所刊载的事实,完全承认,对报上对我的错误思想的批判,诚意接受。为进一步肃清我个人的封建残余思想,特作如下检讨。
一、我对该案的认识有原则错误。我没有用解放妇女的观点去认识这一问题。当时对陈守端纳妾重婚,单纯地认为这是旧社会制度造成的,也就觉得是合法的。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对胡氏逃脱封建统治、自求解放的反封建的斗争,更错误地认为是“私奔”。这种错误的形成,一是由于自己政策水平不高,对军属作了无原则的照顾。二是自己存在着严重的封建思想,以至维护了旧的婚姻制度,违背了婚姻法。
二、由于残存着严重的封建思想,因之在陈守端谈到“娶妻为了生儿养女”时,不但没有加以有力的批判和责斥,反而盲目附和。基本上是自己存在着浓厚的以夫权为主的统治思想和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点。另外,当时我还对陈守端存在着怜悯心,并且怕他死了我要负责。
三、我错误地把小孩判给陈守端,当时是一种调和思想。认为胡氏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就满足了她的基本要求,没有认识到胡氏和陈守端争孩子,是一种反封建的斗争。这种错误判决的形成,是自己的立场不稳、政治上脆弱的具体表现。
四、对胡氏和陈正升的错误扣押,是因为我虽然认识到胡氏之逃出是不堪虐待时的一种反抗,但又觉得既未办理离婚、结婚手续,就是“私奔”。又据陈守端说,胡氏之逃出是陈正升(守端之侄)有“谋财”企图,怕胡氏生了孩子不能由他继承家产,因此就认为胡氏之逃出是陈正升之挑拨。陈正升在被审讯时,承认胡氏逃走是他领出来的,但不承认有“谋财”企图。胡氏则连陈正升之领出也不承认。因之就把陈正升扣押。现在检查起来,扣押陈、胡,基本上(编者按:不是“基本上”,而是“完全”)是错误的。不管胡氏怎样逃出,总是反虐待的革命行动,应当加以支持,才有利于妇女的解放,而自己不但不予支持,反将胡氏加以扣押,现在我已深刻认识到这是滥用职权、维护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地违背了婚姻法。
根据以上分析,我是存在着封建的统治思想和严重的重男轻女意识,政治落后,立场不稳,因此在判处该案中犯了严重错误,阻碍了婚姻法的贯彻,影响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使革命工作遭受了很大损失,给人民政府造成不良影响。
我的封建思想没有肃清,其主要原因是:
一、平时不认真学习,严重地存在着重工作、轻学习的偏向。不但没有重视理论的学习,而且也没有很好地学习政策法令。因此政策水平不高,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地判断,致使自己在处理该案上犯了原则上、政策上的严重错误。
二、未能注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议制度不经常、不严格,没有经常地进行工作检查和思想检查,所以工作不能改进,缺点不能纠正,思想不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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