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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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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09
第3版()
专栏: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山东省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在处理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按:此案详情已在十月十五日本报第三版发表)中,违背国家政策法令,公开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原审的错误判决,虽已由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改判纠正,但当时我对朱树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还认识不足,因此在改判时也是就事论事,依据法令条文来处理的。十月七日山东济南大众日报发表了有关这一案件的评论后,经过进一步的学习,我对这一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我认为把朱树人所犯错误予以严格批判,对于教育朱树人本人和克服其他司法干部的封建思想,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朱树人说,在处理该案时,他已经认识到陈守端的买卖婚姻、重婚、纳妾和虐待妻子的行为是“不合理”(岂只是不合理!)的,胡氏是可以和陈守端离婚的。但他又强调这种不合理的婚姻“是旧社会遗留的产物”,陈守端“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因此就认为“不应该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而给予责罚”。非法地扣押胡氏和陈正升,并判令胡氏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这种判处是找不出任何法律根据的),则是因为“这个案件还涉及了一些另外的曲折情况,不得不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他所说的“另外的曲折情况”,主要是指陈守端曾控告其侄陈正升为谋夺其家产而拐走胡氏)。另外,胡氏未经正式离婚手续,即与杨作营结婚,他认为这是“私奔”。他之所以把胡氏所生的女儿伦妮判归陈守端,是因为第一、婚姻法上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之。”陈守端夫妻两人占有好地二十余亩(富农成份),生活富裕;而胡氏再嫁之夫杨作营,生活贫苦,无力抚养。第二、因为陈守端是军属,他怕使陈守端人财两空,寻了短见。——这就是朱树人的思想!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藉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旧社会产物”为藉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藉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违法”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藉口,压制自由结婚。
第四,朱树人虽然表面上说他把伦妮判归男方,是为了“照顾子女利益”和“照顾军属”,但从他所说的“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和他恐怕陈守端“人财两空”来看,我认为仍然是他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本来所谓“娶小纳妾是为了生儿养女”,谁都知道这是封建统治阶级玩弄女性的藉口;但是身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树人,却把这种鬼话搬到人民的法院来作为处理案件的论据,替封建反动的婚姻制度进行辩护!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朱树人的行为是真正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他的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胡氏在陈守端家作了八、九年的牛马,难道她在离婚时就不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去抚养女儿吗?但是朱树人不作这样的判决。他在判决伦妮归于男方时,目睹胡氏痛不欲生、牵衣顿足的情景,是无动于衷的!至于所谓“照顾军属”,更是荒谬之极。人民政府和人民对于军属是要照顾的,但这决不是说革命军人的父亲可以不执行法令。革命军人也不会向政府提出这种不合理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藉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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