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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意见 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 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 建立多功能服务体系发展多种流通形式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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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26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意见
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
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
建立多功能服务体系发展多种流通形式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国务院6月10日向各地、各部门批转了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了显著进展,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有所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已经起步,单一的经营方式开始改变,企业管理制度有所改革,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有所提高。但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效能还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的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企业素质还不适应开放、搞活和竞争的形势。为适应城乡经济改革的形势,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
这个意见的具体内容是:
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为此,要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业。要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等方面,充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供销合作社必须从全局出发,积极承担、保证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各地要切实保障其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种专用基金),不得随意安排、抽调人员,不得限制其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一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当地条件,合理规划,抓住几项工农业骨干产品,实行小集中的专业化生产。二是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三是通过产销合同,提供生产物资、生产技术、储藏运输、产品加工和开拓销路的服务,逐步把分散的家庭生产同社会的大市场联结起来,使农村商品生产得以稳定发展。对于直接进入市场或工厂的鲜活商品和某些工业原料,可以实行代理制;对于某些季节生产、常年需要的大宗农产品和一地生产多地需要的土特产品,可以采取自营或联营;对于需要进行加工的农产品,要积极为农民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业务。
要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现有的仓库、运输工具等经营设施,要对社会开放,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支持农村商品生产。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多种流通方式。一是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包括提供信息、指导生产、联结商路等),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二是打破行政区的限制,把按行政区建立的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经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综合商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在业务经营上,凡是基层社自己能办的,就应放手让基层社自己去办;需要县联合社办的,可以采取县联合社与基层社联营等办法,让利于基层。四是在保持各自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发展同信用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县以上联合社应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办成经济实体。对于某些产地比较集中的产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企业联合集团,组织产销联营。在大中城市要逐步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产区和销区的直挂贸易。无论农产品经营,还是工业品经营,都要积极推行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的经营方式。
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理事会主任(公司经理、工厂厂长)负责制,实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审计制,把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二是要普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要具体,分配要兑现。三是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逐步地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四是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和零售门店,可按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办法试行租赁制。对于长期亏损、产不抵债、经整顿无效的基层企业,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宣布解散或重新组合。
供销合作社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制定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给其成员以管理权。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目前,不少地方试行将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管委会成员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实行主任招聘制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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