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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技术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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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2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就技术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这个法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技术合同法为什么不适用于涉外的技术合同?
答: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技术合同法不适用于涉外的技术合同。
这个法是根据开放国内技术市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它的一些规定,例如,关于划分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的规定,关于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的规定,都是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而规定的。涉外的技术合同(即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同国内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不一样。因此,涉外的技术合同仍然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属于涉外的技术合同,适用技术合同法。
问:这个法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怎样规定的?
答:开放技术市场以来,由于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生活中曾发生过一些问题。有的单位的职工擅自把属于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拿出去订合同,取得收益,侵犯了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对属于科技人员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不予承认,对科技人员转让自己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了不正确的处理,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作了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不属于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职务技术成果有个人,应当根据使用、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收益得到相应的奖励,但不得就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同时,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这项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这项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自己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取得收益,单位应当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问:关于国家有权决定推广使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成果,这个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技术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通过技术合同实行有偿转让,促进了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本法为保证技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基础上订立技术合同,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毫无疑问,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的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确实需要推广,如果国家无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对防止技术垄断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技术成果,国家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国家有权决定推广使用的技术成果,不是指一般的技术成果,而是指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又确实需要推广的技术成果。第二,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力,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作出推广使用的决定,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成果作出推广使用的决定,更需要采取慎重态度,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还要说明,国家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的技术成果,使用单位同样需要支付使用费,同样需要对该项技术成果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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