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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开征土布货物税的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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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10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开征土布货物税的命令
为适当地平衡机制棉布与土布的税负,经呈奉政务院批准自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征土布货物税。并于同日起停征土布交易税。土布货物税之稽征事宜,除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办理外,兹将税率及稽征手续规定如下:
一、土布货物税之征收范围与税率:
1、纯用土纱织成者,税率百分之八。
2、机制纱与土纱交织者,税率百分之四。
二、土布货物税以各地市场的合作社、收购商、行栈及较大规模的织布厂商为纳税义务人,依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其自织自用者,不予征税。
三、土布最低分运量为一捆(五十市斤左右),计税单位及最低出厂量由各省、市税务局按各地市场习惯自行规定。
四、土布完税后,由税务机关填发完税照,并于每匹布的一端加盖验戳,以便运销查验。
五、已税土布加工染、印,免办改制手续,但染、印时,应将盖验戳处用绳捆扎,勿使着色,以资识别。
六、土布货物税开征前市场所存土布,其已完纳交易税者,可凭原盖交易税验戳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给运销证明,免予补征货物税。加工染、印时,依第五项规定处理,免办改制手续。至其未经完纳交易税者,可于起运时按新办法完纳货物税。
前项运销证明一律以分运照代用,并加盖“已征交易税土布运销证明”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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