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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死亡应通知其家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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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6-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罪犯在服刑期死亡应通知其家属编辑同志:
1986年12月7日,我县门河乡西芹湖村李四兰带着女儿和一个侄子,去安徽宿县一所监狱探望在那里服刑的丈夫张庆明。监狱领导人将张庆明死亡并已火化的消息单独告诉李四兰的侄子,还让他保密。李四兰回到家后,才得知丈夫已经去世,接着又返回宿县取张庆明的遗物和骨灰盒。她找到监狱领导人询问张庆明是何时何故死的?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看遗体?劳教科一位科长说,他们有规定,罪犯死在狱中,路近的可以通知其家属,路远的可以不通知。请问:他们这样处理对吗?
江苏赣榆县欢墩中学 关毓敏关毓敏同志:
你反映的情况我们没有核实,现就来信提及的情节,答复如下:
我国对罪犯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犯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罪犯在服刑期间,有关部门应注重他们的思想改造,并为他们的学习、劳动和生活提供条件。根据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服刑期间病危时,可通知其家属来监狱探望;犯人死亡后,劳改机关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有条件的应允许死者家属看遗体,并负责向死者家属介绍死亡时间、死因及医生或法医的书面鉴定等。
你来信反映李四兰的丈夫在狱中死亡后,这所监狱以路途较远为由不通知死者家属是不妥的。通知服刑期间死亡的罪犯家属无距离远近之分,即便死者的直系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劳改机关也应设法通知。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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