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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闭幕 通过《国营企业法》、《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和《对妨碍公民权利的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向法院起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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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1
第7版(国际)
专栏:

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闭幕
通过《国营企业法》、《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和《对妨碍公民权利的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向法院起诉法》
新华社莫斯科6月30日电 为期两天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今天在这里闭幕。会议通过了《国营企业法》、《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和《对妨碍公民权利的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向法院起诉法》等3项法律。
今天正式通过的《苏联国营企业法》是完善企业活动的法律依据。其中心思想是,创造能激发企业以最少消耗来满足国民经济和居民需要的条件。
《苏联国营企业法》首次确认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企业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实行经济核算和自治。按照这项法律,企业今后将根据控制数字、长期经济定额和国家订货,自己编制并批准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企业的生产和社会发展以及支付劳动报酬所需资金都依靠劳动集体自己解决。国家将不承担企业的债务,长期亏损的企业要关闭。
这项法律规定,企业的经济核算收入由企业独立自主地使用,上级不得没收。企业根据最终成果按规定的定额设立工资基金,自行规定工作人员的总人数及其构成。
国营企业法允许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同外国企业进行生产合作,建立合营企业。
企业法规定的自治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领导人(从作业队长直到总经理)选举制;二是加强民主基础上的一长制;三是劳动集体可参与作出和贯彻有关各种问题的决定。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葛罗米柯就《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作了解释。他说,苏联为了进一步发扬公开原则,将通过一系列法律,《全民讨论国家生活重要问题法》是其中的第一项。
葛罗米柯指出,苏联过去也经常对重大问题进行广泛讨论,但讨论组织得太死板,有很多形式主义的东西。目前进行的大规模改革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潜力。他说,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只有考虑公众舆论,才能避免严重错误。
会议通过的《对妨碍公民权利的官员的不合法行为向法院起诉法》规定,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公民只是在他的控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时才能向法院起诉。据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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