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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决定严厉查处寡廉鲜耻违法乱纪行为 共产党员再有索贿一律清除出党 为保证改革开放不受干扰破坏绝不允许拿党的原则做交易经济活动中正常“回扣”一律上缴不得以任何理由窃为己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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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3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纪委决定严厉查处寡廉鲜耻违法乱纪行为
共产党员再有索贿一律清除出党
为保证改革开放不受干扰破坏绝不允许拿党的原则做交易
经济活动中正常“回扣”一律上缴不得以任何理由窃为己有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6月30日作出的一项决定说,共产党员今后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清除出党。
这项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指出,近年来,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受贿、索贿的丑恶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长蔓延。此种状况,已引起党内外、国内外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揭露问题。这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查处受贿,特别是索贿这类寡廉鲜耻、违法乱纪的行为。
决定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共产党员竭诚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但是,确有少数党员,包括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活动中,往往以能否从中获取私利为转移,把合同内容和合同数额的大小作为索取贿赂的筹码,用各种手段投机钻营,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有的明提暗示索要高档商品;有的向外商讨价还价,乞求资助,或示意邀请自己去国外“考察”、旅游,或许诺子女出国;有的竟厚颜无耻地向外商伸手要钱,甚至要求外商把贿金存进外国银行;有的为达到索贿的目的,不惜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出卖政治、经济情报,等等。
决定说,行贿受贿,特别是索贿的恶劣行径,为什么会产生呢?一方面是有些党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顾党纪国法,丧失国格、人格,一举一动“向钱看”;另一方面是有些党组织官僚主义严重,对此类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查处不力,甚至置若罔闻,麻木不仁。事实表明,索贿这种卑鄙可耻的行为,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的声誉,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危害,也引起了一些外商的不满,影响对外贸易,干扰外来投资,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由于索贿者从中作梗,给少数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从中渔利;也给正常的经济交往造成人为的障碍,使本来可以顺利进行的谈判,出现曲折,不得成交;引进了不应该引进的项目和设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些人的心目中,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利益,什么民族尊严,什么党纪国法,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他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贪赃枉法,危害极大。对此,绝不可宽容姑息,听之任之,必须严厉惩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改革、开放不受干扰和破坏。为此,中央纪委决定:
一、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管是谁,因受贿、索贿而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无论采用什么方式索贿的党员,都必须主动交待问题,否则,一经查出,即予党纪制裁;共产党员今后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清除出党。
二、对经济活动中正常的“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窃为己有,一律上缴国家或集体。违者按党纪、法纪严格处理。
三、各级党组织包括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绝不允许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对那些有索贿、受贿问题的党员,必须坚决查处,如果姑息迁就,不予处理,就要追究其所在党组织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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