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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外经济交往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外业务五百余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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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为对外经济交往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外业务五百余项
本报讯 记者晓渡报道: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为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他们的业务活动越来越活跃。
我国从1979年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北京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正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开展了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谈判,接受委托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和非诉讼等项法律服务工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参与合资项目的合同、协议审查中,有的外商在拟定合资经营合同时,提出合同应受某国某州法律的管辖,参与合同审查工作的律师,当即指出这是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在中国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时提请修改。有的外商在合同草稿中规定,合同要经中国政府和某国政府批准后生效。参与这一合同议定的律师又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合同协议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即生效。有的甚至要求本企业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外的外贸权等。类似问题在外商的合同稿中屡见不鲜,稍有疏忽,就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或有损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律师在进行工作时,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受到了议定合同双方的尊重。
在与外商谈判时,有的外商有时提出一些苛刻条件,有的在技术转让上提出不合理要求,既要以技术作价投资,分享利润,又要按一般转让方式收取费用。对此,律师总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本来,合营企业为筹措资金向银行贷款,应由合营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提供担保,体现分担风险的原则。但有的外商竟要求中方单方面提供全部担保,企图只享利润而不担任何风险。
每当律师在参与谈判时,遇到上述问题,都及时制止或纠正,并建议重新谈判磋商,以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对有的外商提出的正当要求,或指控中方有的企业商品不合规格,律师接受代理应诉,也不厌其烦地调查取证,并在案件审理中全面陈述和据理辩证,以维护外商合法利益,维护我国执法工作的信誉。
这个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83年,1984年7月业务工作全面展开。这几年来,他们都以不同方式参加了北京市新批准的约120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修改;为国内单位办理涉外业务583项;已为76个大、中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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