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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院公审环境污染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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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石家庄市法院公审环境污染案
本报讯 5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井陉矿区贾庄乡轻钙厂、贾庄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审的一起环境污染案。
井陉矿区贾庄乡轻钙厂、贾庄造纸厂分别于1979年和1984年投产,所排出的污水给附近井陉县南石门、北石门、库隆峰3个村造成了严重的污染。1985年8月,市环境保护局经过详细调查,做出了限期治理和赔偿的决定。厂方不服,起诉到井陉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做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庄乡轻钙厂、贾庄造纸厂在投产前后,均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环保部门批准,排放污水也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所排污水中含碱度、含酚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给3个村的农田、树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责令两厂赔偿3个村86600元。
(刘聚田 郑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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