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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止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歪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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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依法制止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歪风编辑同志:
我矿是国家产锑的重要基地。两年前,一些民工在我矿肆意开采锑矿。这些民工打开了几十处早在50年代为保证安全而被封闭的老矿井,并在一些河床、公路、建筑物、住宅区下面或旁边建起了比比皆是的新矿洞。据不完全统计,18平方公里国营矿区内,民工采矿点达130多个,乱采滥挖的民工达1000多人。
我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长龙界居委会组织了一些人强行打开畴富堂老窿采矿。这个老窿的地面是职工家属住宅。他们在离房屋水沟仅20厘米的地方挖洞,既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将我矿北选厂抽水站水源切断,致使北部矿区停工40多天。
由于冷水江市矿山乡和七星村开设矿井,导致国家一项工程无法进行。现在,有30多个民工采矿点在我矿机电厂职工家属区作业,每天从早到晚炮声隆隆,飞砂走石,有的房屋被打烂,有的家具被砸坏,有的人被击成重伤住进医院。
这股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风该如何制止呢?
湖南冷水江市锡矿山矿务局宣传部 龙有祥龙有祥同志:
你来信反映一些民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营矿山乱挖滥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据我们所知,这在一些地方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要刹住这股乱挖滥采国家矿产资源风,必须依法办事。
近两年来,有些人以靠山吃山为由,将国家的矿产资源据为己有,并误认为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下的矿藏归个人支配和所有;有的地方政府也持有这种看法。因此,一些民工肆意干扰、破坏国营矿山企业,并在国营矿区内乱挖滥采矿产。这种看法和做法都是不符合有关法规的。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制教育,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在我们国家,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体现了“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但是,不少民工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便涌入国营矿山乱挖滥采;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发放采矿许可证;有些乡政府也发放“民工证”、“采矿证”等,让民工去国营矿区采矿,到井下、露天采场抢矿;有些单位随便发放“收购营业执照”,允许个人或集体在矿区收购矿产品,甚至倒卖、贩运矿产品。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无疑,地方政府发放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必须事先取得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只许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而不是到国营矿区内任意开采;开采人只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并不包括个体。遵循这些法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才能健康发展,才能巩固和发展国营矿山企业。
为何这股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风久治不止呢?主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矿产资源法还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以及采取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二是制裁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就是保护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支持侵犯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制裁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制止乱挖滥采,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主要手段。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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