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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先富才有共同富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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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08
第1版(要闻)
专栏:

有部分先富才有共同富裕
本报评论员
农村经济改革,已经给亿万农民带来了很大好处。近几年,无论沿海还是内地,农民的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对此,人们是普遍满意的。但也有些同志对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收入差距拉开感到困惑,有的甚至认为这是偏离了共同富裕的方向,从而对深入改革产生犹豫、动摇。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
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奉为崇高的宗旨,为此奋斗数十年而不渝。但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摆正共同富裕同差别富裕(即有先有后的富裕)的关系,犯了平均主义的错误。在农村,曾不顾各地区因社会、历史、自然条件不同,农户间因劳力、技能等不同而客观存在的差异,用“一平二调”、“吃大锅饭”的手段,抑富济贫,力图通过缩小乃至消灭收入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结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经济长期徘徊不前,人们反而陷于共同贫穷的困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吸取教训,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了包括允许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在内的一系列正确政策,农村一举打破毫无生气的局面,出现竞相奋进的新貌。在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农民开始朝着劳动致富的道路大步迈进。事实说明,在富裕程度拉开距离的同时,并未出现某些人所担心的那种“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的两极分化现象。近几年,尽管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很快,但西部比较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超过了东部;尽管各地涌现的率先劳动致富的农民富得出乎人们的意料,但在他们的影响、带动和激励下,“一人富,富一片”,大批农民收入迅速增加的现象,更令人鼓舞。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1979年到1986年,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增加了263元多,是从建国到1978年29年增加额的近3倍;同一时期,人均年收入2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所占比重从72.5%下降到11.3%,人均年收入500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则由0.6%上升到28.6%。从上述事实无论如何得不出“两极分化”的结论,绝不能说改革只造成了差别,背离了共同富裕的方向。过去为了共同富裕而害怕差别富裕,弄出个共同贫困的结果;如今实行了部分人先富的方针,却出现了共同富裕的趋势。事实是雄辩的,也是耐人寻味的。
面对卓有成效的伟大实践,为什么有些同志得不出正确的结论?说到底,是过时的旧观念还在作怪。在一些同志眼中,共同富裕同差别富裕是绝对排斥的。他们不懂得社会主义的富裕只能既是共同的又是有差别的,把共同富裕理解为谁也不能快走一步,甚至把它当成限制农村种种正当经济行为的框子。事实上,收入完全一样的共同富裕是不存在的;收入大致相同的共同富裕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要依赖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在实行差别富裕政策的过程中实现的。没有生产力的持续提高,共同富裕只能是一句空话。近几年农村改革之所以能获得巨大的成功,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党把理想与现实紧密结合起来了,重新把发展生产力当成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并制订、落实了一整套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政策。允许部分地区、部分人先富的方针正是其中重要的一条。
近八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收入差别的存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按劳分配,它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的。有收入差别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消灭贫困。因为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收入的差别主要反映了劳动的好坏、贡献的大小。劳动好、贡献大,收入就高,有能有力者自然愿意尽能尽力;能低力微者,也会感到压力,受到推动力,奋起学习,增长才干,努力工作。正是这种激励人多干、干好的机制,带来了近几年农村生产力的大提高,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全面迅速发展。倘若还象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勤的不奖懒的不罚,干好干坏一个样,那就只能鼓励人们拣最轻松的工作干,出工不出力,满足于低工作效率,恐怕许多地方至今仍然要为温饱发愁呢。
当然,承认和允许收入有差别,不等于主张无限制地扩大差别,不作任何必要的调节。因为差别一旦超过了社会允许的范围,同样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我们应该也能够处理好发展生产力、追求经济效益与照顾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既避免走牺牲效益、强求公平,实际是大家一起受穷的老路,又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努力使收入差别和社会承受力保持平衡。当前更为主要的是,要引导人们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的僵化观念,充分认识没有收入差别,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也就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道理,坚持发挥这一方针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把人们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更充分地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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