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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不该强向旅客收附加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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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14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有问有答

旅馆不该强向旅客收附加费编辑同志:
今年4月,我们去四川成都、重庆、乐山等市出差。那里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住宿费的同时,强行按每人住宿费的10%收取城市建设附加费,按每人每天1角至5角的标准收取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增加了出差人员的经济负担。请问:政策允许他们这样做吗?
贵州晴隆县 罗垂斌 舒永恒 张启飞罗垂斌等同志:
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将你们的来信转给我部,现简要答复如下:
你们来信反映四川一些城市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收取住宿费的同时强行收取10%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务院近几年来所作的有关“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的规定,给因公出差的个人和单位,在执行财务制度和控制差旅费支出上带来了困难;给正常旅行的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因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我国除飞机、轮船、火车旅客票价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外,其它任何保险行为都应本着自愿原则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附加费,原则上是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但是,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外埠,如强行对住宿人员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或以其它名目征收各类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促进横向联系的发展。
为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使各地正确执行财务制度,促进增收节支运动,节约各项行政性经费开支,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财政部于最近发出了下列通知:
一、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地区自行开征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应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发现有征收这项附加费的,住宿人有权拒绝交付,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对旅客征收“人身保险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包办。自愿投保的“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财政部 文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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