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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制发代表视察证 人大代表经常就地就近视察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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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15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制发代表视察证
人大代表经常就地就近视察工作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为使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使代表的视察活动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年3月制发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证,代表可持证就地、就近视察工作。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于近日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意见中说,代表持视察证,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就地、就近进行经常的分散的视察活动。代表持证视察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一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人联合进行。此外,每年仍安排一定时间集中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代表视察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各条战线贯彻执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两个基本点的情况等。建议今年可以考虑视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执行情况,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换届选举情况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的实施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中提出,在全国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适当组织代表小组。推选召集人一至三名,研究安排代表进行经常性的视察活动。代表持视察证一般到基层单位,由被视察单位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或负责人如实介绍情况。代表如需约见地方政府负责人,可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安排。地方负责人可以会见,也可以指定专人接待,回答问题。代表在视察中,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提出。其中地方可以处理的,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代表持证视察时,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代表视察证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代表任期届满,视察证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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