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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处理医疗事故有章可循 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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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15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处理医疗事故有章可循 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7月15日讯 记者艾笑报道:今天下午,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就国务院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向记者发表了谈话。
现在,全国医疗单位每年门诊接诊约25亿人次,应住院的病人近5000万人次。因医疗设备不足,许多医院超负荷运转,医院和医务人员压力很大;由于少数医疗单位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过失等原因,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在事故处理中,有个别单位不认真追查,对责任者不严肃处理;还有少数病员及家属借口医疗事故而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影响医疗工作正常进行。
针对这种情况,顾英奇指出:“医疗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事故的发生因素比较复杂,判断性质和处理时往往涉及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全国性法规是有必要的。”
顾英奇介绍说,《办法》按医疗事故的性质,将其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前者是以医务人员技术过失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后者是以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办法》主要以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分为三级。这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所必需的。
《办法》规定,凡对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有争议等,可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专家和管理干部组成的鉴定委员会作出技术鉴定。这个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
《办法》还规定,医疗单位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病员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未能得到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的缘故。
顾英奇说:“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主要依事故的性质和对病员的直接损害,同时考虑当事人应负责任的大小、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基本由医疗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事故责任者,着重总结经验,深刻检查,免于行政处分。这是因为医疗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临床上也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绝对安全的诊断措施。不少情况下,抢救必须担当风险,处理这类事故,如不切实际,就会使医生增加顾虑、缩手缩脚。同时,也应看到设备、设施的落后和不足,以及处于高负荷工作条件下的医务人员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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