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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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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夫妻打架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吗?编辑同志:
看了你报3月7日第五版发表的题为《严肃查处黄红莲被摧残一案》的读者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悲剧是谁造成的?》后,我认为黄红莲被摧残的起因,是她的丈夫杨志平怀疑她有生活作风问题。这本是一起家庭纠纷,有关部门只要经过调解,就可以解决。不知政法机关为何要法办杨志平?夫妻打架也要追究一方的法律责任吗?
广东韶关市 陈 述陈述同志:
你提出的,实际上是法律如何对待家庭成员间的纠纷问题。
一般的家庭纠纷,大部分由家庭成员自己解决,或者请亲朋好友、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但是,如果纠纷的一方无视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是不是夫妻吵嘴打架也要追究一方的刑事责任呢?当然不能一概而论,主要是看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这就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全面的审核、查实,构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报记者的调查汇报,杨志平因怀疑妻子作风有问题,便在家里私设“公堂”,用手铐将妻子的手铐在窗口的铁栏上,先用电线扭成鞭抽打她,又用一根根划着的火柴烧她的身体,以致一个多月后,黄红莲的身上仍留下32处深达真皮层的黑褐色皮肤瘢痕。杨志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家庭纠纷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杨志平是正确的。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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