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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公布国营企业法草案 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自主权和劳动集体自治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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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7-19
第7版(国际)
专栏:

捷公布国营企业法草案
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自主权和劳动集体自治原则
新华社布拉格7月18日电 (孙希有)捷共中央主席团今天正式公布“国营企业法草案”,并号召全民进行讨论。
这是捷克斯洛伐克第一部确定企业法人地位的法律,也是今年初公布经济机制改革37项原则后发表的第一个具体改革文件。“企业法草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企业自主权和劳动集体自治的原则,同时规定企业根据捷共的经济政策完成经济和社会任务,更好地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企业法草案”确认,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环节,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根据国家计划、自负盈亏、完全按经济核算制和社会主义自治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企业上缴利税和按比例提留各项基金后,可自行支配剩余利润,任何人不得没收。企业根据收入按比例建立发展基金、工资基金、文化社会福利基金、备用基金和外汇基金。企业有权选择最适宜的产品销售形式,有权独立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同经互会国家的单位建立直接关系。
法律草案规定,国家中央机关不得对企业的正常活动进行干涉。由于干涉企业活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中央机关应予赔偿。在企业中实行一长制,企业经理由上级机关提名,并经企业劳动集体自治机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劳动集体自治机构为劳动集体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企业要尊重国家、整个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不能把自身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国家通过五年计划和上缴利税的制度以及规定企业各种基金提留比例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控制。国家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整顿或关闭。
“企业法草案”将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加以修正和补充,1988年上半年提交联邦议会通过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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