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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加强优抚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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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17
第3版()
专栏:

  认真加强优抚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谢觉哉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的报告)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一十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优抚工作是一个长期的政治任务
从抗日战争开始,人民军队就和华北的人民一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抗日民主根据地,坚持长期的革命战争,从而取得了华北全区的解放,并支援全国革命战争取得了胜利。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华北人民的优秀子弟大量地参加了人民解放军。根据不完全统计,华北区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以下简称烈属、军属、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共一百六十余万户,六百五十五万余人,约占全区总人口数百分之九;其中百分之九十居住农村,所有土地约占全区土地百分之十以上,因生活困难、缺乏劳力而需要代耕的土地约占全区土地百分之五左右。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正站在国防的最前线;中国人民志愿军正在从事伟大的抗美援朝的英勇战斗,他们表现了中国人民的高度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精神。没有人民解放军的英勇奋斗,中国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胜利了,没有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继续英勇奋斗,要保卫祖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居乐业的生活,也是不可能的。正如毛主席所指示:“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因此,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志愿军,加强国防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优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长期的政治任务,列为经常的议事日程,教育群众热爱人民自己的军队,认真做好拥军和优待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工作。这是毛主席指示的巩固人民军队的“一个根本工作”。
二、优抚工作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华北地区的优抚工作如同其他工作一样,有着良好的传统与经验。华北地区的烈属、军属数量虽然很大,群众生活虽然在过去曾极为艰苦,今天也仍有困难,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干部的艰苦工作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努力,特别由于军队与人民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所形成的“军爱民、民拥军”的不可分离的血肉关系,仍然使拥军优属工作获得了很大的成绩:教育了广大群众,认识武装工作的重要性,鼓舞和增长了群众的参军热潮,从而使人民军队得到不断的壮大和巩固,支持了长期革命战争。在群众中培养了拥军优属的习惯,提高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政治地位;从组织生产、介绍工作和职业等方面,安置和照顾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对于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则大规模地组织群众进行了代耕工作;加以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积极生产,努力劳动,他们的生活大部分接近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部分达到了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个别还有超过的。
获得以上成绩的主要经验是:必须领导重视,政府各部门与人民团体密切配合,订出计划,经常检查,这是做好优抚工作的关键;必须与其他中心任务和抗美援朝爱国教育密切结合,发动全体人民的力量,形成经常的、群众性的优抚运动;必须加强群众教育,启发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参加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必须抓紧解决烈属、军属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在农村切实做好代耕工作,在城市认真做好介绍职业和组织生产的工作。
但严格检查起来,优抚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由于革命战争胜利后的和平环境,在某些领导机关和部分干部中间,产生了忽视政治、斗志松懈的麻痹思想,因而对国防建设和拥军优属工作不够重视。
(二)有些地方对优抚工作的领导,不是首长负责,全面推动,而是单纯向下推或单纯交给民政部门去办,又不经常地加以督促和检查,因而产生了“时紧时松”“忽冷忽热”等偏向。
(三)对优抚条例中所规定的烈属、军属应享受的优待和优先权,由于各有关部门如银行、学校、卫生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等,尚未分别制定适当办法,大部地区至今还没有认真执行。
(四)有些地方还存在着“烈、军、工属倒置”和“人在人情在”“优近不优远”的偏向;也有些地方不看对象,存在着平均优待的偏向。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致有些地区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政治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有些烈属、军属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还没有得到适当的解决。这是目前优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检查,切实解决。
三、全面贯彻执行优抚条例,做好优抚工作
根据以上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优抚条例,贯彻制度,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提高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社会政治地位。教育人民群众热爱人民军队和尊敬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使之形成社会风尚和社会道德。其办法:
甲、在各种政治活动中吸收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代表参加;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也应优待他们。
乙、为褒扬与纪念英烈,应普遍调查烈士姓名,搜集烈士遗事遗物,在可能条件下编写烈士传记。目前首先以行政村或区为单位,利用现有公共房舍,建立烈士纪念室,陈列烈士事迹(被敌杀害群众姓名,亦应登记陈列),并可定期举行扫墓等纪念仪式,以教育群众学习他们的英勇的革命精神。
丙、机关、学校、公营企业、合作社应给烈属、军属以照顾和优待。如学校公费生和助学金名额,应尽先照顾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子女;银行发放的生产贷款应首先注意扶持烈属、军属的生产等。
丁、教育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珍贵荣誉,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在各种工作和爱国增产运动中起积极带头作用;尤要教育军属鼓励其子弟和丈夫安心部队工作,永远做一个光荣的模范革命军人。
(二)在农村,应积极组织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帮助他们建立家务。其办法:甲、组织他们参加劳动互助,发动他们中的妇女参加生产;乙、动员他们积肥,并发动群众认真帮助,这是增加他们土地产量的重要办法,应予以重视;丙、组织副业生产,在贷粮、贷款、推销土产等方面,尽先予以照顾;丁、发动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用水、打柴等项困难。
组织群众为缺乏劳力的烈属、军属进行代耕,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问题的最实际的办法,必须认真做好。应教育群众认识代耕是一种光荣的任务,烈士和军人为人民做了最大的贡献,为他们的家属代耕,是人民应尽的义务,应自觉地进行。提倡和奖励认真负责做好代耕的模范行为;纠正不重视代耕工作,使烈属、军属土地的产量低于一般群众水平的偏向。对于谁应该享受代耕,以及每户代耕土地多少,必须严格执行优抚条例和各省代耕办法的规定,采用自报公议、相互评比、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的办法,经村人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于不应享受代耕的人,如薪金制工作人员,不脱离生产的干部,有劳力可以自耕的烈属、军属、工属等,应一律不予代耕,这样使群众可以集中全力解决真正缺乏或没有劳力的烈属、军属的困难。代耕方式应经常研究改进。严格取消临时派差“乱点兵”的作法,普遍推行固定代耕制度。固定代耕制度的优点:甲、可以加强代耕人的责任心;乙、使烈属、军属土地的产量获得一定的保障;丙、代耕人易于调配时间组织劳力的使用,不致浪费人力、畜力,耽误耕作季节。有些地方烈属、军属与代耕人订立合同,既利于双方实行,又便于政府检查,这种经验值得重视与推广。在固定代耕的基础上,结合着工票制度、齐工找米办法,既使劳力负担得到相当平衡,又可以鼓励代耕人和烈属、军属生产的积极性。还有包产和出租分收等办法,都可视当地情况,分别加以采用。
老区代耕负担较重,形成新区老区之间代耕负担的不平衡状态。这是群众要求解决也是应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目前可在区或县的范围内,适当地统筹调剂或重点调剂,做到大体上公平合理,以巩固群众持久的代耕情绪。但此项办法的推行,应注意提高群众代耕的积极性,掌握各村享受代耕户代耕亩数和应出代耕工的人力、畜力的确实数字,以免扩大代耕面或助长村本位主义的发展。做好代耕工作的主要保证,在于进行充分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除了经常进行政治教育外,应该发动竞赛和评比,表扬和奖励代耕模范,并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
(三)城市解决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困难的办法,应以介绍职业和组织生产为主。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各方面联系。各机关与企业部门应采取欢迎态度,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使他们获得优先机会;并发动各行各业大家想办法安置。组织生产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多样的办法。条件允许时可组织生产合作社或小型工厂,从事手工业或加工生产等,其好处是资金小,用人多,技术限制不大;开办大型工厂目前尚有许多困难,故不应提倡。
此外,不论乡村和城市,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属、军属应进行适当的实物补助;但单纯救济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实物补助应结合组织生产进行,并应重点使用,以扶植其建立家务。华北各城市的经验,凡生产组织得好的地方,实物补助的需要就大大减少了。
四、加强领导、严格检查
(一)各级政府领导者必须重视优抚工作,政府委员会和行政会议要列为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并提请人民代表会议加以讨论,制成决议,发动群众认真贯彻,经常检查,总结经验,按期报告,形成制度。
(二)目前县、区、村已有的优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是好的,今后县、区、村人民政府应责成专人负责,并吸收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优抚委员会,协助政府推动检查优抚工作。
(三)以区或县为单位适时地召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代表会,吸收优抚工作模范参加,对生产好的烈属、军属加以表扬与奖励,密切政府与他们的联系;并可采用开座谈会、慰劳访问等办法,以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觉悟。
(四)领导群众将拥军优属工作切实订入爱国公约,并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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