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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不愿上公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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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3
第8版(副刊)
专栏:

“但凡不愿上公堂”
李晚成
平素老戏不大看,旧书倒是常翻不厌。积时日久,便发现古来小民甚畏狱讼,蒙屈之后也不愿上公堂,明明官司上可见高低的事,私了反而多于公断。
不愿上公堂的后面,还有一种心理因素,那就是君子“不入公庭”的“非讼”观念在起作用。
“非讼”观念最早的倡导者大概是儒家。《周礼》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孔子在《论语》中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为儒家崇尚尧舜之道,核心是主张“王道”,反对刑治。而世上能以仁德规范自己的只有君子,小人才离不开法律管束。如果要使“王道”大行,君子必以仁德教化小人,使“民知立本,而羞争讼”,什么时候没人打官司了,天下也就归仁了。因此,只主教化必须和“非讼”相关联。后来焦循在《使无讼解》中再次发挥了孔子的思想,他说:“致知在格物,格物者旁通情也,情与情相通,则自不争,所以使无讼者,在此而已”,进一步肯定了君子主教化而“不入公庭”的作为。
尔后的统治者,尽管很少有真正去实行孔子理想的,但打着他的旗号,标榜仁政的却甚多。同时与“王道”相关的君子“不入公庭”,“小人喜讼”“恶人先告状”的观念也就被翻版成好人不打官司,打官司的不是好人。这理论延续下来,使得真君子视诉讼如畏途;即使有冤屈也不敢蹈入官司的浑水中去。于是,以打官司为羞耻的心理积淀,就成了中国人千百年来“但凡不愿上公堂”的重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它的阴影仍未消除。
一位姑娘与男友中断了恋爱关系,男方纠缠失败后,不顾事实,通过写匿名信,散布流言对姑娘品行进行无耻的玷污,姑娘不堪忍受,最后服毒自杀。遗言中说:“如果把事情闹大,他可能会吃官司,但还有谁会相信我是清白的呢?”显然,姑娘怕的不是法律,而是“好人不打官司”的旧观念在作怪。至于其它构成民事、刑事案件,因为受害人怕打官司,而在法庭以外,通过“家法”、“族规”或其它教条等不可名状的非法律手段私了完事的情况,也是不胜枚举的。
我不是否定民事纠纷调解的巨大作用,而是要为那些增强了公民意识不畏人言,敢于上公堂的受害的勇士们大声喝彩,敢于向“非讼”观念挑战的行为,毕竟是为法治之路的开辟迈出了勇敢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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