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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酬金算不算违法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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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咨询、服务酬金算不算违法所得?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1985年,我利用业余时间为我厂推销了一台积压多年、即将报废的进口滚齿机。经过我半年多的咨询、服务,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协议,以18万元进行转让。协议签订后,我厂领导研究决定,对推销服务、咨询人员按18万元的4%付给酬金。
1986年4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我,说这是非法所得,把我关押到桂林市公安局收容所长达50天(无逮捕证)。同时,作出了追缴和扣款决定。
请问:我所得推销服务、咨询的酬金,属不属违法所得?
广西桂林化工机械厂 黄政江黄政江同志:
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未进行核实,不好轻易下结论,现仅就此事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转让设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酬金、奖金,也不得用于其他福利性开支。企业对于积压、报废或闲置的设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处理办法:第一,对于积压、报废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之后,作报废、降价处理。收回的残值,应全部用于归还原来冲销的资金,不得他用,绝对禁止从中提取奖金或留成。第二,对于本企业闲置、多余的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将其出租或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企业或厂长有权依法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给予职工的奖金,应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这方面的规定,见诸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科技人员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从事技术咨询服务也可以采取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办法,确定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厂从转让设备所得的18万元收益中拿出4%作为酬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应由财政、审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你在推销那台设备过程中,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了咨询、服务工作,促成了供需双方达成协议,为本企业转让闲置、多余设备,实现设备的价值做出成绩,应当受到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由于你没有构成任何违法活动,所拿酬金不能被视为违法所得。当然,企业或厂长给做出一定贡献的职工发放的奖金,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列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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