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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在内蒙古视察工作时强调 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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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9
第1版(要闻)
专栏:

乌兰夫在内蒙古视察工作时强调
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本报讯 记者傅旭、傲腾报道:近日来,国家副主席乌兰夫在内蒙古视察工作时反复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乌兰夫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他强调指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法律配套,需要制定具体政策和办法,目前有两件事情急待去办:
一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订自己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自治州、自治县制订了自治条例。但是,五个自治区至今还没有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通过批准,这是需要作出很大努力的。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具体政策,需要制订适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现在要既靠政策又靠法律办事。要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不能求助于人治,哪个人说了算;要求助于法制,坚决依法办事。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治权。各民族自治机关通过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才能充分行使自治权,把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做好。
二是全国各地、各部门都要学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具体化。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仅是几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事,也是全国的事。可是,目前有人误认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事,所以没有学习,对这方面的事情了解甚少,安排工作时往往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搞“一刀切”,不能更好地领导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使大家都知道这个法,都来贯彻执行这个法。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没有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学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上级国家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上下共同努力,才会大大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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