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阅读
  • 0回复

单方违约 失理赔款 水电部成都物资处不该撕毁“合资经营协议” 法院判处赔偿崇庆县轧钢厂经济损失71万多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9
第1版(要闻)
专栏:

单方违约 失理赔款
水电部成都物资处不该撕毁“合资经营协议”
法院判处赔偿崇庆县轧钢厂经济损失71万多元
本报成都8月6日电 记者罗茂城报道:8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庭经过4天的审理,当庭宣判:国家水电部成都物资管理处与崇庆县镇办轧钢厂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为有效协议;成都物资处单方中止协议属违约行为,应赔偿崇庆县轧钢厂损失71.75万元。这起旷日持久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到此宣告结束。
1980年上半年,成都物资处原负责人陈和贵等人到崇庆县轧钢厂,协商利用该厂厂房及原有机器设备,合资生产小型钢材,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于同年9月28日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双方加盖公章,并报崇庆县经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鉴章,并送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在最初一年半时间里,双方均按协议执行。1982年初,由于基本建设调整,一度钢材滞销,成物处新领导段国仕等人认为协议没多少利可图,便提出要轧钢厂改“加工关系”为“供需关系”。当双方正在协商之际,成物处新领导无视合同严肃性,单方中止了协议。
由于成物处单方撕毁合同,造成轧钢厂刚改造好的新设备无米下锅,长期处于“大马拉小车”的状况,经济上带来严重损失。此事引起四川省、地、县有关部门的重视,多次调解,但成物处一意孤行,拒不承认协议。成物处为了逃避毁约的责任,便于1984年6月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协议无效,判令轧钢厂偿还成物处设备款和垫支的材料款及运杂费。轧钢厂见此情况,也向法院提出反诉索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于1986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成都物资处为违约,令其赔偿崇庆县轧钢厂经济损失。
成物处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作了大量调查和取证,于最近公开审理此案。
判决后有人对记者说,不能光叫成物处赔款了事,还应追究指示撕毁合同者的责任,对失职的领导严肃处理,这样,才算没白交“学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