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4阅读
  • 0回复

答读者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信箱

答读者问
问: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问:对较长时间外出或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公民,在本次选举中不作选民登记妥否?
答:不妥。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依法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选民登记时,选举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设法通知这些选民在选举日前返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或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对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问:选举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答:《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据此,选举上述人员,应依照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