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阅读
  • 0回复

人民政权机关必须完全负责保护妇女生命安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19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人民政权机关必须完全负责保护妇女生命安全
北京市第十六区门头沟孟庆坤杀妻自杀案件的发展过程说明:只要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像这样惨痛的流血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第二派出所所长穆长清和郊区人民法院驻十六区审判庭助审员张本忠等没有这样做。他们在被害者祁桂兰三番五次地提出孟犯有杀人或自杀的意图时,表现了对妇女生命安全的严重的漠不关心。甚至检查出孟犯睡席下有凶器时,还不认真负责地加以追究,采取预防的办法,而轻率地主观地认为这是祁桂兰故意制造离婚的藉口。被害者祁桂兰在派出所和法院伤心痛哭,不敢回家,也完全不能引起他们的注意。这种对可能发生的人命事件的漠不关心态度,表示他们完全不了解人民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人民生命安全应负的责任。试想,如果他们在祁桂兰提出这一问题时,能够负责地帮助祁桂兰解决临时住宿问题,并组织一些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严密注意孟庆坤的行动,然后迅速地合理地解决他们的离婚问题,这两个人的生命是完全可以获救的。
由于某些政权机关和干部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没有积极主动地给可能被害的妇女以必要的保护,以致一再发生惨痛事件。各地应该接受这些沉痛的教训,研究有效的办法,防止同样事件的发生。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