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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租赁承包企业的法律参谋 各地公证机关为深化改革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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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当好租赁承包企业的法律参谋
各地公证机关为深化改革服务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全国各地公证机关在工厂企业深化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把法律手段引入租赁、承包活动之中,为小型工厂企业的租赁、承包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法律参谋。
今年4月30日,天津市公证处为市复合材料制品厂租赁承包经营办理公证,这是天津市首例工业企业租赁承包活动。办证前,天津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多次来到市复合材料制品厂、包装工业公司、二轻局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就该企业的租赁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对于如何搞好资产评估、修改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起草招标文件、拟定开标会议程序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通过公证,增强了租赁双方严格履约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了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同时为公证人员提供了经验。
山西省公证机关今年1至4月,办理了各种工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253件,其中属于国营工商企业的有125件,属于集体工商企业的128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经营企业现在出现了被人们称作“三利”的好势头,一是合同履行顺利;二是企业开始盈利;三是国家、集体、承租方都已获利。
据了解,目前,北京、辽宁、湖北、河北、四川等省市公证机关为租赁承包企业服务,动手早、收效大。实践证明,公证机关介入租赁承包等活动,积极办理公证,能够监督当事人的活动,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能够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具体,从而有助于把当事人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还能够及时堵塞合同上的漏洞,预防和减少纠纷。因此,公证工作已日益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湖南、四川、上海、北京、内蒙古、甘肃等省市人民政府陆续在企业租赁、承包的规章中规定了必须办理公证的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规定,对于企业租赁合同、资产经营责任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必须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为此,重庆市公证处与市经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加强联系,与实行企业租赁承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并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政策、规定,派出有经验的公证人员参加重点企业的试点工作。
截至到今年7月底,重庆市公证处已为全市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制的33家工业企业办理了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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